央視《每週品質報告》曝光,一些美白祛斑的化粧品汞含量超標6萬倍,導致使用者汞中毒,甚至患上腎病綜合徵。(5月14日《北京晨報》)
“美白的風險”令人觸目驚心!一位腎病綜合徵患者在找尋病因時,竟發現汞中毒是致病的根源,其血液和尿液中汞的含量超出了正常標準十幾倍,最終找到的罪魁禍首是美白化粧品。這樣的事並非僅此一例,由美白化粧品導致的汞中毒數量呈現出上升趨勢,美白化粧品已經成為汞中毒的最主要誘因之一。誰來告訴消費者,美白化粧品的汞含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即使人們不再往臉上塗抹美白化粧品,誰來保證其他護膚品的安全性?
誠然,由化粧品有毒有害物質超標引發的民事糾紛案,消費者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維權。但是,無論是向消協或行政部門投訴,還是向法院起訴,都需要由消費者提供材料舉證,且不説結果如何,僅舉證過程就相當複雜和困難,其檢測和鑒定涉及多個部門和機構,檢測結果作為證據的權威性、合法性都充滿變數。而且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維權,已是牛過河拽尾巴的事後救濟,因此,必須從源頭上監管,讓民眾免於“要臉不要命”的恐懼。
“美白風險”不僅折射了廠商的道德缺失,而且也應該讓監管部門有所觸動。既然消費者患病求醫後,醫院和相關檢測鑒定機構能找到汞中毒的元兇,就説明在檢測化粧品汞含量的技術上是沒有問題的。質監等部門應將化粧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列入國家強制性檢測範圍,對每個單一上市産品和批次進行檢驗,明確廠商的責任。工商、衛生等部門應深入銷售一線,收集消費者反映,發現未經權威機構檢驗的不合格産品立即叫停,並上溯來源,跟蹤查處。同時,鋻於化粧品的暢銷主要得益於明星作為形象代言人的廣告效應,引入“明示擔保”的責任原則,即名人必須是其所代言産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就産品品質的真實性向公眾作出擔保,否則涉嫌違法,面臨重罰。
更重要的是,由於化粧品有毒有害物質超標致病的複雜性、多因性以及損害的潛伏性和廣泛性,其因果關係的證明較之普通侵權行為案件更為複雜,在涉及化粧品有毒有害物質致病的指控中,應參照污染侵權案件適用舉證倒置原則,由被告舉證。廠商或銷售者就産品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必須拿出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這樣才能使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與廠商資訊對稱,減少維權成本。(梁江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