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國企職務消費的“黑洞”

時間:2012-05-10 11:09   來源:新京報

  “職務消費監督管理辦法”對於規範國有企業的職務消費行為,減少腐敗和各種浪費,無疑是一個很大的制度進步。但其真正的生命力,仍在於監督、落實和公開。

  日前,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等部委聯合印發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職務消費監管辦法”),第一次從制度層面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職務行為進行規範。

  眾所週知,相對於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職務消費行為由於長期以來存在諸多制度漏洞,而處於監管的灰色地帶。職務行為究竟如何界定,標準如何,一直以來都缺乏相應的制度規定,對職務行為的常態化、制度化的管理也沒有提上日程。正因為如此,職務消費成為一些國有企業負責人腐敗行為的重災區,如高嚴、陳同海等人的職務消費腐敗驚人。

  就此而言,這次四部委出臺“職務消費監管辦法”,彌補了長期以來在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監管方面的制度缺漏。

  從具體的規定看,“職務消費監管辦法”對目前國有企業負責人常見的一些不合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明確列舉了12種屬於嚴格禁止的職務消費行為。這12種職務消費行為概況起來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奢侈浪費行為,包括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等;

  二是打著職務消費的旗號“公款私用”,包括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等。此類公款私用,大多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也是目前國企負責人公務消費的重點整治領域;

  三是刻意規避相關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者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消費支出、固定資産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支出等。

  總之,“職務消費監督管理辦法”對於規範國有企業的職務消費行為,減少腐敗和各種浪費,無疑是一個很大的制度進步。但其真正的生命力,仍在於監督和落實。

  我們看到,近年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失范的關鍵,除了缺乏相應的制度約束之外,還缺乏公開和透明。很多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單位的員工無從知道。

  針對此,《辦法》提出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應該以一定方式讓員工知道,但沒有明確提出如何“公開”。其實,對於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除了紀檢監察部門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定期的考核檢查之外,更重要的,還得依賴企業員工以及社會的監督。

  因此,要使《辦法》真正落實,還需要每個企業在落實具體的職務消費行為時,對每個負責人的職務消費項目、標準以及實際消費的情況予以公開。比如,對於企業負責人的出國行為,每次都應該向員工公開,自覺接受員工的監督。而有一些和公眾利益相關的國有企業,也不妨將其負責人的職務消費以合適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只有將職務消費行為展示在陽光下,不規範的職務消費行為才會逐漸收斂和杜絕。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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