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印發《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國企負責人的12種不當職務消費行為嚴加禁止。(《山西晚報》5月9日)
上述四部委監管國企負責人的“辦法”,遠未在媒體和公眾中激起強烈反響。我們瀏覽幾大門戶網站,僅在其中一家網站的首頁看到相關資訊。而且稍後,這家網站就將其從首頁撤下。可見這有限的資訊呈現,也少人關注。新政甫出即遭“冷遇”,從一個側面測度出它很難取得預期的效果。
公眾“冷看”四部委限制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的規章,絕不是因為大家對國企當家人於此方面已很滿意。事實上,包括央企在內的國企管理層人員,很多時候並不能讓國民放心。2011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顯示,國企企業家貪腐案例中,平均涉案金額為3380萬元,多麼驚人的數字!有報道稱,央企、金融國企和地方國企想怎麼消費就怎麼消費,一些國企高管人員可以隨便購買豪華車輛,且一位高管可以獨佔多輛豪車;一些國企高管可以假借各種名義吃喝揮霍,一餐宴請花費常達幾萬元甚至更高,喝茅臺、飲拉菲更是不在話下;一些國企高管可以將個人及家庭奢華消費用公款買單。從實際的地位和能量看,國企高管且官且商,幾乎享有高官與巨賈的雙重利益,公眾本是希望國家對他們的行為有所限制的。
公眾“冷看”限制國企負責人的這一規章,也不是因為此規章言之無物或疲弱乏力。嚴禁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嚴禁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嚴禁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嚴禁違反規定為個人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嚴禁違反規定用公款為親屬和子女支付各種費用……12項禁令,絕大多數都具體可感、指向明確。這一規章還照例説到,對於違反12條規定的,由紀律監察部門嚴肅追究國企負責人的責任,直至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規章甚至提出了在企業內部建立負責人個人誠信檔案這樣本可以打動人心的舉措。若能照此一一辦理,那些有問題的國企高管,必定被逐個揪出,我們的所有國企必將風清氣正。
遺憾的是,這樣一種圖景註定難以化作活生生的現實。有媒體曾報道,此前相似的規章或文件曾不止一次下發,但都收效甚微。正因為如此,公眾對四部委新規並未報以熱烈掌聲。治理國企高管貪腐和其他不當行為,我們看似有規可循,實則常常處於放任自流狀態。原先如此,現在也不會因為一個新“辦法”的出臺而有多大改觀。上級監管太遠,同級監管太難,下對上的監督無從實現,這樣一種定式與國有企業“特殊”而複雜的資産和財務狀況相結合,可以讓國企高管們輕易地遊走于所謂的規制之外,隨心所欲,予取予求。
解決問題的途徑當然存在,那便是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這話已經被説爛了,但它的真理性依舊顛撲不破。把國企每一筆錢的來路與去向都告知所有員工,把每一位高管在其中動用的款項都公示出來——若能做到這些,還有幾人膽敢胡作非為。
一次真正的公開,勝過無數條難於落實的規章——也許道理就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