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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兩岸將於年底前簽署全面互免所得稅協議

2009年11月04日 11:09:00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1月4電 據臺灣《經濟日報》報道,兩岸在短短一週內,飛快進行二個回合的租稅官方談判,雙方對年底前簽署全面互免所得稅協議已取得共識,最快明年雙方即可就分配課稅權、交換課稅數據等展開闔作。

  兩岸可望在12月中下旬舉行的第四次陳江會簽署互免所得稅協定,透過課稅權分配協議,將可保障兩岸各自的課稅權,不必上演搶稅大戰。

  透過租稅協議的保護,臺商將握有同時向兩岸申請行使雙邊預先訂價協議(APA)權利,避免同一筆所得被兩岸重復課稅及查稅。

  不過,臺商要求在兩岸租稅協議中訂定“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權”的條款,可能無法如願。臺灣目前在大陸的投資金額龐大,透過這項扣抵權,臺商在大陸享有的免稅或減稅利益被當成已繳納稅款,可拿回臺灣扣抵應納所得稅,坐享重復減稅優惠。臺灣現有16個全面性互免所得稅協議中,僅對新加坡提供這項扣抵權。

  兩岸簽署全面性互免所得稅暨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為四次陳江會四大議題之一。根據上周在北京、本週臺北舉行的二次談判結果,兩岸歧見不大。

  這項兩岸互免所得稅協議採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模板架構,課稅權分配原則上遵守國際租稅協議的規範。例如所得性質為薪資、執行業務收入是以勞務提供地為課稅主權國,臺商在大陸地區工作獲取的薪水,只需向大陸繳稅,臺灣不再課稅;但臺商自大陸公司取得的退休金、養老金,課稅權則歸居住地所有,即臺商符合臺灣居住者條件,由臺灣課稅。

  另外,權利金、股利、利息等,兩岸均有一半的課稅主權,例如股利總稅負若為20%,兩岸即各扣繳10%。至於不動産或證券買賣的交易所得,則由所得發生地握有全部課稅權。

[責任編輯:徐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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