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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條在浙江】省財政廳公佈臺胞在本省開設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所細則

2018年12月06日 14:22:00來源:台灣網

  1.臺灣同胞在本省開設會計師事務所所需材料

  (1)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申請表

  (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

  (3)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執業經歷表

  (4)註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

  (5)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複印件

  (6)經營場所産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複印件

  (7)合夥人(股東)是境外人員或移居境外人員的,還應當提交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一項條件的住所有效證明和居留時間有效證明及承諾函。具有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境外人員或移居境外人員承諾函。

  (8)中國資産評估師、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需提供的申請材料:

  ①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情況表

  ②身份證複印件

  ③相關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相關職業資格是指:中國資産評估師、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

  ④“未受過刑事處罰”的書面承諾函

  ⑤“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證明,如是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的,由省級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出具;如是中國資産評估師的,則無需提供。

  ⑥“取得上述職業資格後最近連續5年從事與該資格相關的工作”的證明,如是中國資産評估師、中國稅務師的,由省級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出具;如是造價工程師的,則由該工作經歷所在單位出具。

  ⑦近1年的社保繳費記錄,如是退休人員的,應提供退休證複印件。

  ⑧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是境外人員或移居境外人員的,還應當提交符合《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財會〔2018〕4號)第二條第五項條件的住所有效證明和居留時間有效證明及承諾函。

  (9)因合併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交合併協議或者分立協議。

  2.臺灣同胞在本省開設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所需材料

  (1)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申請表

  (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或者股東會作出的設立分所的書面決議

  (3)總所註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

  (4)申請執業許可的分所註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

  (5)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分所進行實質性統一管理的承諾書,該承諾書由席合夥人(主任會計師)簽署,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6)經營場所産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複印件;

  (7)跨省級行政區劃申請分所執業許可的,還應當提交上一年度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證明。

  (8)申請設立分所前3年內,會計師事務所未受到除財政部門以外其他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書面承諾函。

  3.辦事流程(受理—審查—審批—辦結—送達)

  (1)辦事申請:先由申請人登陸財政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遞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經“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數據庫審核無誤後,再由申請人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申請。

  (2)辦事時限:30個工作日。

  (3)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4)辦事結果:文件批復或許可決定書。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郵寄送達。

  4.諮詢方式

  (1)諮詢電話:0571-87058439

  (2)辦事窗口:已實現網上辦理

  (3)查詢網址:開設會計師事務所流程及申請材料要求,詳見“浙江政務服務網”

  (http://www.zjzwfw.gov.cn/art/2014/7/28/art_48623_4319.html)

  開設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流程及申請材料要求,詳見“浙江政務服務網”

  (http://www.zjzwfw.gov.cn/art/2014/5/30/art_48623_3073.html)

[責任編輯: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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