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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疫”期間在閩臺企重點法務及健康防護指南

2020年02月07日 10:15:00來源:福建省臺港澳辦

  根據福建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工業企業員工健康防護手冊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時為便於在閩廣大臺資企業了解疫情防控法律知識,全力做好特殊時期生産經營和防疫工作,福建省臺港澳辦收集整理疫情防控相關法律知識和健康防護須知,為在閩臺企提供法律服務等建議參考。

  一、關於復工用工方面

  1.可否因疫情防控強制安排職工加班?

  答:可以。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因疫情防控的需要,用人單位可強制安排職工加班,職工必須服從。

  相關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四十二條;2.《人事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六條;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通知》第一條。

  2.延長的假期可否安排補班?

  答:不可以。春節假期7天中的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法定節假日,其他4天為調串的休息日。很顯然,本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中規定的延長假期,不是調串的休息日,屬於國家增加的假日。由此可見,不可進行“補班”。

  3.什麼時候可以復工?

  答:福建省政府發文通知,福建省內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作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産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産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須注意:企業非通知規定的特殊行業,應當遵照通知延遲復工時間,否則企業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復工期間造成大規模傳染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通知》

  4.如何加強員工管理?

  答:總體精神是省外入閩的員工一律要實行14天(從入閩之日起,到住地後1個小時內向住地社區報告)居家自我觀察管理和醫學隨訪。具體講就是對員工要實施分類管理:一對人在湖北等疫情高發地區尚未返閩的員工,通知其暫不來閩;二已來閩的員工須從抵達居住地起進行留觀14日,經觀察無不適症狀後方可安排上崗。三對從省外(湖北等疫情高發地區除外)返閩的員工,從抵達居住地起實施14天的監督性醫學觀察,由防疫專管員早晚檢測體溫和身體狀況,並做好記錄;四監督性醫學觀察期間,無特殊情況,原則上避免隨意與生産、生活無關人員接觸。伍省內員工無湖北等疫情高發地區往來史、無接觸湖北等疫情高發地區人員史、無不適症狀的,可安排上崗。一旦發現員工出現發熱、乏力、幹咳等症狀時應立即報告,並就近安排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疑似病例的,應立即送定點醫療機構隔離治療,並對其密切接觸人員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相關依據:福建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疫情防控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區(村)防控措施的通知》;福建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疫情防控、科研攻關及學校組《關於印發工業企業員工健康防護手冊的通知》。

  5.如何發放工資?

  答:國務院通知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一國家法定節假日(1月25日-27日)和國家延長的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日):已進行休假的,不得減發工資;未進行休假的,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二春節調休的假期(1月24日,1月28日-30日):已進行休假的,不得減發工資;未進行休假的,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三企業在政府通知文件規定的復工通知時間因疫情原因不能復工,在員工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應當視同員工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員工生活費;四復工後處於疫區不能返崗的員工,不算曠工,企業可以要求其辦理請假手續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若是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治療的,直到醫療期結束,正常發放工資;伍若醫療期結束後,仍需要在家隔離觀察的,可按病假工資發放;六隔離期結束因疫情需要仍然不能返崗,可按照事假處理;七若其他原因生病的員工,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6.疫情防控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不能以員工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隔離治療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對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處於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員工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以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産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如需裁減人員的,按照人社部文件的要求,企業不得裁減被採取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員工,只能對具備工作條件的其他在職人員實施裁員措施,同時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實體和程式要件,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員工拒絕醫學隔離或配合治療等行為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如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已嚴重違反了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亦可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7.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死亡,是否屬於工傷?

  :屬於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相關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印發《有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

[責任編輯:福建省臺港澳辦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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