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綜合保稅區優惠政策
第一條 為引領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促進外向型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本著“先行先試”的原則,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於銀川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銀川綜保區”)內的投資建設主體和項目,由銀川綜保區管委會會同自治區和銀川市有關部門實施。
第三條 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除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從其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
第四條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繳納的前3年營業稅,由同級財政通過預算補助給企業。
第五條 企業除繳納國家規定的收費(基金)外,免繳自治區出臺的收費(基金)。
第六條 企業繳納的除上繳中央部分外的各項稅費,5年內全部用於銀川綜保區自身發展。
第七條 企業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含政府劃撥使用土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其房産自交付使用後,免繳房産稅3年。
第八條 租賃銀川綜保區廠房及倉儲設施的,從起租之日起,前3年免收租金。
第九條 企業項目建設用地佔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可按照《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0%執行;佔用其他土地的,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意見》(寧政發〔2009〕52號)確定的標準執行。對銀川綜保區內道路、電力、水利等屬於《劃撥用地目錄》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可劃撥使用。
第十條 對企業進出口貨物給予0.03元人民幣/美元的運費補助;對依託自有倉儲設施開展倉單質押等供應鏈金融服務業務的物流企業,按照年融資服務金額的1‰給予補助。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相關政策,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補助資金由同級地方財政負擔。
第十一條 企業引進的外籍人員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及就業許可等相關證件時享受便利服務;高層次外國專家申請《外國專家證》時不受簽證種類限制。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用工計劃對招錄的工人實施培訓,享受就業資金補助。
第十三條 自治區有關部門對銀川綜保區及企業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給予優先支援。
第十四條 凡國家出臺的有關綜合保稅區的優惠政策,以及自治區出臺的有關招商引資、寧夏內陸開放型試驗區建設優惠政策均適用於銀川綜保區。
第十五條 進駐銀川綜保區的部門公務車輛,享受優惠包繳車輛通行費政策。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摘自寧政發〔2013〕86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銀川綜合保稅區優惠政策>的通知》)(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責任編輯:李瑞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