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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飛地工業園”發展優惠政策

2013年10月30日 11:06:00來源:台灣網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飛地工業園”,實現優勢互補,互利共贏,促進工業經濟持續跨越發展,特製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飛地工業園”,是指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政府或者企業(以下統稱“飛出地”),打破行政區劃限制,把資金和項目放到在自治區行政區域(以下統稱“飛入地”)內設立的工業園,通過規劃、建設、管理和稅收分配等合作機制,從而實現互利共贏的發展模式。

  第三條 “飛出地”方應當在“飛地工業園”設立管委會,負責工業園的管理。管委會應當制定“飛地工業園”産業發展總體規劃,由“飛入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飛入地”方應當成立“飛地工業園”協調推進工作組,幫助協調解決“飛地工業園”建設、運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國家級開發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含太陽山)、銀川高新技術開發區、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石嘴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寧夏生態紡織産業示範園可以建設自治區級“飛地工業園”。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和固原市政府可以選擇基礎條件好、産業集中度高的大型或者優勢特色工業園區建設地市級“飛地工業園”。

  第五條 進入“飛地工業園”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自治區優先發展及鼓勵類産業;進入“飛地工業園”的企業應當在“飛入地”方註冊。

  第六條 “飛地工業園”內基礎設施由“飛出地”方獨立建設或者與“飛入地”方合作建設。

  第七條 “飛地工業園”外道路、給排水、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全部由“飛入地”方承擔或者經雙方協商進行合作建設。

  第八條 “飛地工業園”産生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的地方分享部分按照基礎設施投資比例實施兩地分成制。前5年稅收由“飛出地”方全部留成;5年後,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稅收分成:(一)基礎設施由“飛出地”方全部承擔的,稅收按照“飛出地”方70%、“飛入地”方30%分成;(二)基礎設施由“飛入地”方全部承擔的,稅收按照“飛出地”方30%、“飛入地”方70%分成;(三)基礎設施由“飛出地”方和“飛入地”方合作承擔的,稅收按合作雙方的出資比例或者協商分成。

  第九條 “飛出地”方稅收分成由“飛入地”方每年按照以獎代補的方式撥付給管委會,優先用於完善基礎設施、技術研發和管理費用支出等“飛地工業園”建設。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每年按照“飛出地”方自治區級稅收分成總量的50%給予“飛入地”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一次性補貼。

  第十一條 對於當年投資超過50億元的“飛地工業園”,自治區財政按照實際投資的1‰給予“飛入地”方獎勵,“飛入地”方應當用於“飛地工業園”建設或者給予管委會獎勵。

  第十二條 進入“飛地工業園”的企業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當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

  (注:摘自寧政發〔2012〕96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飛地工業園”發展優惠政策>的通知》)(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責任編輯:李瑞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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