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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摘要

2013年10月30日 11:03:00來源:台灣網

  財政政策。加大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逐步縮小西部地區地方標準財政收支缺口,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央財政用於節能環保、新能源、教育、人才、醫療、社會保障、扶貧開發等方面已有的專項轉移支付,重點向西部地區傾斜。通過多種方式籌集資金,加大中央財政資金支援西部大開發的投入力度。中央財政加大對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和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的貼息支援力度。

  稅收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産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以及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推進資源稅改革,對煤炭、原油、天然氣等的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對其他資源適當提高稅額,增加資源産地地方財政收入。各級地方政府在資源稅分配上,要向資源産地基層政府傾斜。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産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産業及優勢産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範圍內免征關稅。

  投資政策。加大中央財政性投資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區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等領域傾斜。提高國家有關部門專項建設資金投入西部地區的比重,提高對公路、鐵路、民航、水利等建設項目投資補助標準和資本金注入比例。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西部地區縣以下(含縣)以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市地級配套資金,明確地方政府責任,強化項目監督檢查。加大現有投資中企業技術改造和産業結構調整專項對西部特色優勢産業發展的支援力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資金支援西部大開發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繼續向西部地區傾斜。

  金融政策。進一步加大對西部地區信貸支援力度。加強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加大對西部地區金融服務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援西部地區發展。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培育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抓緊制定並實施對偏遠地區新設農村金融機構費用補貼等辦法,逐步消除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落實和完善涉農貸款稅收優惠、定向費用補貼、增量獎勵等政策,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的政策。鼓勵地方各級政府通過資本金注入和落實稅費減免政策等方式,支援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積極支援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支援西部地區上市公司再融資。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研究探索西部地區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有效途徑,規範發展産權交易市場。

  産業政策。實行有差別的産業政策,制定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促進西部地區特色優勢産業發展。凡是有條件在西部地區加工轉化的能源、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支援在西部地區佈局建設並優先審批核準。支援民間資本以合作、參股等方式進入油氣勘探、開發、儲運等領域。擴大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範圍。加大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資金對西部地區的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多元資金投入。鼓勵外資參與提高礦山尾礦利用率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

  土地政策。進一步完善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簡化程式,保障西部大開發重點工程建設用地。實施差別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時,適度向西部地區傾斜,增加西部地區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設用地指標。穩步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業用地出讓金最低標準,可區別情況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0%-50%執行,適當降低西部地區開發園(區)建設用地的基準地價。

  價格政策。對新建鐵路和部分支線鐵路,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償還貸款本息、補償合理經營成本的原則,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和用戶承受能力,核定新線和支線特殊運價。加快資源性産品價格改革,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和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係和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産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支援資源地群眾便捷使用質優價廉的煤氣電。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合理確定城市供水價格,逐步實行階梯式水價。完善中水優惠利用價格,鼓勵中水回用,中央在中水回用設施建設投資上給予支援。科學制定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逐步使污水處理費價格達到合理水準。積極推行發電企業競價上網、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等定價機制。抓緊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定價政策。

  生態補償政策。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逐步在森林、草原、濕地、流域和礦産資源開發領域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探索推進資源環境成本內部化。逐步提高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按照核減超載牲畜數量、核定草地禁牧休牧面積的辦法,開展草原生態補償。抓緊研究開展對濕地的生態補償。充分考慮大江大河上游地區生態保護的重要性,中央財政加大對上游地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鼓勵同一流域上下游生態保護與生態受益地區之間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加大籌集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力度。繼續完善用水總量控制和水權交易制度,在甘肅、寧夏、貴州開展水權交易試點。建立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資源型企業按規定提取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稅前扣除。礦産資源所在地政府對企業提取的準備金按一定比例統籌使用,專項用於環境綜合治理和解決因資源開發帶來的社會問題。加快制定併發布關於生態補償政策措施的指導意見和生態補償條例。

  人才政策。完善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待遇政策,逐步提高工資水準。進一步加大對艱苦邊遠地區特別是基層的政策傾斜力度,落實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動態調整機制。研究完善留住人才、吸引各類人才到西部地區基層工作的優惠政策,在職務晉陞、職稱評定、子女入學、醫療服務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幫扶政策。進一步加強和推進對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建立經濟支援、幹部支援、人才支援、科技支援等相結合的全面對口支援機制,完善支援方式,加大支援力度。做好青海等民族地區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對口支援和對口幫扶工作。繼續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等定點扶貧和對口支援。建立健全軍地協調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軍隊在參加和支援西部大開發中的優勢和積極作用。廣泛動員社會各界支援和參與西部大開發。鼓勵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益活動和慈善捐助。(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責任編輯:李瑞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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