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出臺16條政策支援平潭開放開發
6月1日,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總局關於支援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 促進兩岸交流合作的意見》。《意見》從授予企業登記管轄權、支援實施寬鬆市場準入、支援實施商標戰略、支援廣告發展、支援交流借鑒創新機制等五個方面,提出了16條具體的政策措施。
授予企業登記管轄權
對於住所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依法應當由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管轄的內資企業,依企業申請,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可以進行登記。
授予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依法行使應當由國家工商總局登記註冊的、住所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登記和監督管理權。
對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開放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數據庫,授予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行使不含行政區劃企業名稱變更的受理權。
授權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通過“國家工商總局綜合業務系統”,向國家工商總局申報名稱中使用“(中國)”字樣和不含行政區劃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的預先核準、變更登記。
臺資企業名稱只要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不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不重名的,允許平潭綜合實驗區臺資企業自主選用;允許臺資企業名稱中使用臺灣地區習慣用語作為其所從事行業表述。
支援實施寬鬆市場準入
凡符合有利於深化兩岸經貿交流、承接臺灣産業轉移、促進兩岸科技文化教育合作,法律法規又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經營項目,支援平潭綜合實驗區先行先試,予以登記。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的新興産業、新興業態,支援其積極逐步探索,積累經驗。
對守法經營、無不良行為記錄的非重點、熱點行業的內外資企業,試行報備式年檢。
支援在平潭綜合實驗區試點推行外商投資企業全程電子化年檢,取消對紙質年檢材料的審核和歸檔。
支援按照公司註冊資本的功能和法律原則,開展註冊資本登記改革探索。
在不影響其他企業名稱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個體工商戶轉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可以繼續使用原名稱、字號;轉型登記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稱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支援平潭綜合實驗區在臺灣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方面先行先試。
支援實施商標戰略
將平潭綜合實驗區列為國家工商總局實施商標戰略的重點聯繫地區,支援開展商標戰略實施試點、示範工作。
支援廣告發展
同意福建省工商局委託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依法對實驗區內廣告企業從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經營發佈活動進行審批登記。
設立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臺灣企業在綜合實驗區內設置戶外廣告時,可以在廣告發佈中使用繁體字。
支援交流借鑒、創新機制
支援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探索建立統一的商事登記制度,保障各類商事主體登記的地位平等、規則公平、標準統一。
支援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商部門加強與臺灣有關部門的交流合作,在競爭執法、打擊商標侵權、消費維權、直銷監管、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及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等領域創新市場監管模式,積極探索更加便捷、更加靈活、更加有效的監管制度,營造公平、開放的發展環境。(謝賢偉 陳孔霖)
[責任編輯: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