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09-10-29 11:00   來源:SRC-423

潢川縣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潢發[2008]15號


  第一章  稅收財政政策


  第一條 客商在潢川投資,享受國家、省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由稅務部門予以落實。


  第二條 客商投資創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産型企業和經營性的社會事業,除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5年期限內縣財政按企業實際交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補償企業。


  第三條 客商投資創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産型企業,前3年縣財政按企業實際交納企業所得稅縣分成全額補償企業,後2年縣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補償企業。


  第四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5年期限內縣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補償企業。


  第五條 客商投資創辦從事礦産開發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灘、荒地資源的生産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縣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分成部全額補償,後2年縣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的50%補償企業。


  第六條 客商投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前3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由縣財政全額補償企業。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七條 客商來潢川新辦企業,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客商投資建設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礎設施、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用地,可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企業只負擔劃撥用地的成本費用。


  第九條 客商投資興辦一般生産性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投資強度大於100萬元/畝、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滿足工業用地最低限價和徵地成本價即可,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超出征地成本價的部分由縣財政從該項目投産之日起,10年內分年度全部投入該企業用於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及廠區基礎設施建設等。投資額在3000萬以上、投資強度大於100萬元/畝,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超出征地成本價的部分由縣財政從該項目投産後一次性投入用於該企業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及廠區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十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滿足工業用地最低限價和徵地成本價即可,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超出征地成本價的部分由縣財政從該項目投産之日起,6年內全部投入該企業用於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及廠區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十一條 世界500強或國家重點企業來潢川投資所需用地的,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滿足工業用地最低限價和徵地成本價即可,其交納的土地出讓金超出征地成本價的部分由縣財政從該項目投産之日起,全部投入該企業用於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及廠區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十二條 凡享受優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經縣政府批准一律不準轉讓,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三章   收費政策


  第十三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免繳本縣收取和支配的名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四條 客商投資建設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礎設施、興辦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前3年免繳本縣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後按50%收取。


  第十五條 客商投資興辦一般性企業,前3年免繳本縣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後按60%收取。


  第十六條 各項收費由行政審批中心制定出明確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公示,統一收取,然後劃撥到各部門。


  第四章         服務等其他政策


  第十七條 凡來潢川投資的客商均可由招商辦提供全程代理服務,辦理各種手續實行聯席辦會議“一站式”限時辦結服務。


  第十八條 在華英工業集聚區和民營工業園區內投資建設工業性企業,用電新增配變容量在315KVA以上的用戶,經省發改委批准其工業用電價格可享受省政府給予“黃淮四市”的優惠電價。
第十九條 對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在享受以上優惠政策條件的基礎上,以會議紀要形式再給予特殊優惠。


  第五章 引薦外商投資獎勵政策


  第二十條 引薦外地客商來潢川投資的單位和個人(簡稱引薦者)均可享受縣委、縣政府給予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 獎勵標準:(1)引薦固定資産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工業生産經營性項目,按客方實際投資固定資産額的6‰給予獎勵;(2)引薦固定資産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基礎設施、商貿流通、農業開發項目,按客方實際投資固定資産額的5‰給予獎勵;(3)各單位向上級新爭取的各類政策性項目和資金(上級新分配的政策性項目資金除外),按實際到位金額的5‰給予獎勵。常規性政策性項目和資金(如國債、農業綜合開發、扶貧、以工代賑、財政性轉移支付等),按超出上年數部分的5‰給予獎勵,以上的70%直接獎勵給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引薦人。


  第二十二條 重大項目的引薦人可採用委託招商的方式,實行一事一議,給予特別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以上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撥付,每個項目僅獎勵一個引薦者,當出現多個引薦者時,由引薦者自行協商分配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的申報由縣大項目辦、招商辦分別受理、經審核後報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批准後發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政策所稱客商是指本縣轄區外的國內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自下發之日起生效,之前與本政策相抵觸的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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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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