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輯錄之二:財稅政策

時間:2014-05-08 14:33   來源:台灣網

  二、財稅政策

  9.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發[2000]33號)

  ■(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産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減徵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徵收。

  ■二、增加資金投入的政策

  (一)加大建設資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用於西部地區的比例。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在按貸款原則投放的條件下,盡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區的項目。對國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投資主要由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其他專項建設資金、銀行貸款和利用外資解決,不留資金缺口。中央將採取多種方式,籌集西部開發的專項資金。中央有關部門在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安排專項資金時,要充分體現對西部地區的支援。鼓勵企業資金投入西部地區重大建設項目。

  ■(三)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隨著中央財力的增加,逐步加大中央對西部地區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在農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衛生、計劃生育、文化、環保等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區傾斜。中央財政扶貧資金的安排,重點用於西部貧困地區。對國家批准實施的退耕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防沙治沙工程所需的糧食、種苗補助資金及現金補助,主要由中央財政支付。對因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等工程而受影響的地方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適當給予補助。

  1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

  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73號)

  ■七、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一)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中規定的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徵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徵或免征地方所得稅。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其中:內資企業自生産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電力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電力運營的企業;水利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企業;郵政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郵政運營的企業;廣播電視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廣播電視運營的企業。除另有規定外,上述各類企業主營收入需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

  ■(二十四)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征耕地佔用稅。免征耕地佔用稅的範圍限于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佔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佔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公路國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佔用稅,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耕地佔用稅。

  (二十五)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産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産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審批程式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執行。

  11.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

  (國發〔2007〕39號)

  ■一、新稅法公佈前批准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範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12.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9〕36號)

  ■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扶持力度

  (十一)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運用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具體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財稅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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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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