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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條在陜西】陜西發佈“60條實施意見”促進陜臺交流合作

2018年09月17日 11:09:00來源:台灣網

  台灣網9月17日陜西訊 日前,記者從陜西省臺辦獲悉,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論述,落實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31條”),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陜西發展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陜投資、創業、就業、學習、生活提供與陜西省居民同等待遇,深層次推進陜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陜西省日前發佈實施《關於促進陜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

  據介紹,陜西省臺辦、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並與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等37個相關部門和單位反覆溝通、徵詢意見建議,同時在聽取在陜臺胞的意見和訴求的基礎上,結合陜西省實際,我省制定出臺了惠臺“60條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著力解決臺胞在陜西省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不便,進一步助推臺資企業紮根陜西發展,不斷提升陜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實效。

  “60條實施意見”涵蓋促進經濟合作、促進文化交流、鼓勵創業就業、便利學習生活四個部分,涉及産業、財稅、用地、金融、就業、教育、文化、醫療等多個領域,還在文化遺産保護、科研機構合作、學術交流、藝術創作、陜臺媒體交流合作、影視、出版、衛生醫療以及臺資企業享受自貿試驗區便利、投資涉林産業、參與美麗鄉村建設等方面推出系列措施,將進一步促進陜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向縱深發展。與此同時,“60條實施意見”將“31條”進一步細化、落地、落實,為臺灣同胞在陜投資、創業、就業、學習、生活等創造了更好條件,在乘車、住宿、購房、辦理銀行卡等方面提供了更多便利,如鼓勵臺灣青年和專業技術人員來陜就業,在職稱評定、人才支援政策等方面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等。(台灣網、陜西臺辦聯合報道)

  以下為惠臺“60條實施意見”全文:

陜西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於促進陜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

(2018年9月7日)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論述,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陜西發展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陜投資、創業、就業、學習、生活提供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促進陜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關於促進經濟合作方面

  1.鼓勵臺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西部大開發”戰略,享受相關政策支援。(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2.在陜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並可按規定申請享受政策支援。(責任單位:省工業和資訊化廳)

  3.支援臺灣同胞來陜投資設立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等企業,相應享受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援政策。對符合國家和我省産業發展方向和重點培育領域的臺資企業,在項目建設、産業配套等方面提供支援和服務。將符合要求的臺資企業推薦給省級産業基金管理機構,協調給予融資支援。(責任單位: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4.支援臺資企業在我省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設計中心。享受研發機構採購大陸設備增值稅退稅等各項稅收政策。(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工業和資訊化廳、省稅務局)

  5.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過認定的臺資企業依法享受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等政策。(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稅務局)

  6.支援臺資企業參與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享受自貿試驗區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大力推廣應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貨物申報等各項業務功能,加快提升陜西口岸跨境貿易便利化水準,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和降低通關成本,鼓勵並幫助臺資企業通過中歐班列擴大進出口貨物規模。(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口岸辦、西安海關)

  7.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在我省投資涉林産業,並與我省企業和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和優惠措施。(責任單位:省林業廳)

  8.鼓勵臺灣現代農業企業和技術管理人員參與我省精緻農業、民俗民宿、休閒農業、特色小鎮、美麗鄉村建設。(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旅遊發展委)

  9.臺資企業在我省依法設立的以農産品生産、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獨資經營等,可申報農業産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依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援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2〕54號)享受政策支援。(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財政廳)

  10.凡在我省註冊從事農業生産的臺資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在註冊地補貼實施縣(區)購置補貼範圍內的農機具,均可與我省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財政廳)

  11.臺資企業可平等參與我省各級政府採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臺資企業進入我省政府採購市場。(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12.臺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多種方式,參與我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

  13.臺資企業在我省依法依規以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在項目入庫、前期工作費用補助等方面享受我省企業同等政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

  14.符合條件的在陜註冊的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獨立法人機構,可牽頭或參與國家和我省的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陜註冊具有獨立法人機構的臺灣科研人員,可參與實施我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享受與我省科研人員同等政策。(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

  15.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以專利作價入股等方式來陜投資。其在大陸的授權專利在我省實施轉化,可享受專利權質押融資、專利保險等相關補助和政策。(責任單位:省智慧財産權局)

  16.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依法保護其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産權。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在我省申請、授權專利等費用資助和申報我省智慧財産權項目,享受與我省企業和居民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智慧財産權局)

  17.支援臺資在我省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18.對依法註冊的臺資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在土地利用方面均享受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對符合優先發展且集約利用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積極推行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限出讓的土地供應方式,通過盤活利用“存量”房産和提供標準化廠房的辦法,解決臺資企業起步難的問題。對土地出讓金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企業,可採取分期繳納的辦法。對養老、醫療、新興文化及科技産業等項目用地可參照工業用地政策。對新産業、新業態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實行劃撥方式供地。鼓勵加工製造企業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等)

  19.臺灣金融機構和商家與中國銀聯陜西分公司和省內非銀行支付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20.鼓勵臺灣徵信機構與我省徵信機構開展合作與交流,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臺灣徵信機構在我省辦理企業徵信機構備案工作,與大陸徵信機構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21.鼓勵臺資銀行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加強與我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責任單位:陜西銀監局)

  22.優化臺資企業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凡能夠通過現有證照、憑證證明的臺灣自然人,由所在市(區)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投資者身份證明,無需再作公證。(責任單位:省臺辦、省工商局)

  二、關於促進文化交流方面

  23.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我省文化遺産保護工程,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護和活化利用等方面進行合作。鼓勵臺灣民間文物單位、文化協會參與陜臺博物館交流及文物展覽。支援具備條件的臺資企業和相關專業機構申報文物保護資質。(責任單位:省文物局、省文化廳)

  24.鼓勵兩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共同在我省高校設立兩岸合作研發機構,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手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

  25.支援鼓勵兩岸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責任單位:省文化廳、省教育廳)

  26.支援我省高校與臺灣高校建立合作交流平臺,開展學術研究、學術論壇、學生交流、學生互訪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27.鼓勵支援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臺灣同胞來陜與我省文化機構進行交流與合作。鼓勵支援臺灣文藝工作者與我省文藝院團合作開展藝術創作,為臺灣優質展覽、演出項目提供展示平臺。(責任單位:省文化廳)

  28.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援陜臺媒體在節目製作、記者互訪、新媒體運用等方面建立多層次多角度的合作關係。定期邀請臺灣媒體到我省參訪交流。(責任單位:省臺辦、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29.鼓勵臺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援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陜西在海外舉辦的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劃。鼓勵、支援符合條件的陜臺合作文化項目申請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責任單位:省文化廳)

  30.推薦常住我省的臺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文聯)

  31.支援、指導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科技廳、省文化廳)

  32.支援臺灣地區從事陜臺民間交流的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兩岸交流基金項目。(責任單位:省臺辦)

  33.臺灣同胞參與我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對人員數量不作限制。放寬兩岸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兩岸電影合拍立項申報費用。縮短兩岸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34.對臺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同時段進口的臺灣圖書可優先辦理相關手續。(責任單位: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35.鼓勵臺灣同胞加入陜西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團體和行業協會。(責任單位:省民政廳)

  36.支援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陜西扶貧、支教、公益、小區建設等基層工作。(責任單位:省臺辦)

  三、關於鼓勵創業就業方面

  37.支援臺灣青年創業就業基地的建設。經國臺辦、省臺辦批准的基地,符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陜西省創業孵化基地(返鄉創業園區)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陜人社發〔2017〕43號)精神的,按規定給予補貼。(責任單位:省臺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38.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積極為臺灣青年提供創業就業服務。鼓勵我省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符合條件的臺灣青年提供就業見習崗位,對參加就業見習的臺灣大學生按規定給予就業見習補貼。(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國資委、省衛生計生委等)

  39.鼓勵臺灣青年和專業技術人員來陜就業,在職稱評定、人才支援政策等方面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國資委、省衛生計生委等)

  40.對已與我省用人單位達成意向性合作協議的,或已來我省進行創新工作不滿1年的臺灣專業人才,由用人單位推薦,省委人才辦審核,符合條件的推薦國家“千人計劃”相應平臺;已在我省創辦企業滿2年但不超過5年的,可推薦申報國家“千人計劃”創業人才項目;已來我省工作超過1年的臺灣專業人才,可推薦申報國家“萬人計劃”相應子項目。(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

  41.鼓勵和支援常住陜西的臺灣同胞參加我省開展的各項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對在各項技能競賽中獲獎的選手,按照我省大賽表彰獎勵有關規定,參與“陜西省技術能手”“陜西省技術標兵”等評比活動。(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2.支援常住陜西的臺灣同胞參加“陜西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陜西省五一勞動獎章”的評選,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臺灣同胞。(責任單位:省總工會)

  43.鼓勵在陜工作的臺灣女性同胞或女性集體參加“三八紅旗手”“三八紅旗集體”“巾幗建功標兵”“巾幗建功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的評選。鼓勵在陜臺胞家庭、臺灣配偶家庭參加“五好家庭”評選。支援臺灣女性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我省公益服務項目。(責任單位:省婦聯)

  44.執行《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在陜臺胞可通過網上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利用我省人事考試證書郵寄系統向臺灣同胞寄送資格證書。(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品質技術監督局、省旅遊發展委等)

  45.支援臺灣同胞使用臺胞證登錄“陜西公共招聘網(www.snjob.gov.cn)”來陜應聘工作,對暫時無法提供大陸手機號碼的臺灣同胞,允許使用臺灣地區手機號碼在“陜西公共招聘網”上註冊簡歷。(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6.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方式、考試內容、分數線、收費標準等均與報考同類別的我省考生相同。(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47.支援通過醫師資格考試或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我省申請執業註冊。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申請《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開展醫療服務。(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48.支援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只需通過大陸相應法律法規考試,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責任單位:陜西證監局)

  49.支援臺灣教師來我省高校任教,其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50.支援臺灣專家、學者、教師來我省高校、職業院校從事專業學科教學工作。在臺灣地區獲得教師資格證後,可以在我省幼兒園、中小學從事音樂、體育、美術學科教學工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51.支援臺灣同胞在陜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後,可在我省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加強陜臺智慧財産權高端人才合作交流。(責任單位:省智慧財産權局)

  四、關於便利學習生活方面

  52.在我省就業的臺灣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我省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責任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53.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臺灣同胞,與我省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在大陸地區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臺灣地區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責任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54.在陜居住滿1年的臺灣同胞購買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購房資格、首付比例、辦理時限、按揭貸款等方面享受與我省戶籍居民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55.常住陜西的臺灣同胞子女到我省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就讀,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鼓勵臺灣學生到我省高校就讀,在學費、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方面與大陸學生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56.臺灣同胞在我省居住生活期間,可按照陜西省社會保險政策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享受與我省參保人員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57.臺灣同胞在臺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換取機動車駕駛證。(責任單位:省公安廳)

  58.在我省長期生活的臺灣同胞,在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可享受和我省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務待遇,可以辦理旅遊年卡,享受指定景點期限內不限次數的入園遊覽服務。(責任單位:省文化廳、省旅遊發展委)

  59.我省所有免費博物館可憑臺胞證免費領票參觀。(責任單位:省文物局)

  60.臺灣同胞憑居住證、收入證明並由工作所在單位提供擔保,銀行予以辦理信用卡,憑居住證可當場辦理銀行儲蓄借記卡。(責任單位:陜西銀監局)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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