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第十次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首檔為1340元

時間:2012-07-02 13:52   來源:烏魯木齊晚報

  自治區第十次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仍分4個檔次,第四類地區上漲幅度最大

  6月29日,自治區召開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新聞發佈會,公佈新上調的最低工資標準。6月1日起,自治區開始執行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新的最低工資標準仍分為4個檔次,第四類地區上調幅度最大,達22.5%。各地職工,6月份工資低於調整後最低工資標準的,將予以補足。

  自治區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在此標準適用範圍內。

  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適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兩種形式。

  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簡稱“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4個檔次為1340元、1140元、1060元、980元,分別較去年標準增加了180元,平均增幅在18.95%左右。

  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4個檔次為1085元、895元、820元、745元,分別較去年標準增加了125元至130元不等,平均增幅在16.61%左右。

  根據規定,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適用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4個檔次為13.4元、11.4元、10.6元、9.8元,分別較去年增加了1.8元,平均增幅在18.56%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新聞發佈會上,自治區副主席艾爾肯﹒吐尼亞孜明確表示,最低工資標準只是一個基本保障標準,不是用人單位的分配標準,各類用人單位不能以它作為企業普遍支付職工工資的標準。

  據悉,自治區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于1995年建立,當年首次制定發佈了自治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此後,自治區分別於1996年、1998年、1999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先後九次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此次是第十次調整。

  調整後,我區最低工資標準在全國已調整的15個省區中居第4位,在西北地區列第1位。

  自治區首次制定發佈非全日制就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是在2003年,從2004年起,隨月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對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作出相應調整。

  政策解答

  員工食宿費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既是標準,那麼它的制定必會有依據、有目的,也需要有監督。本報記者採訪了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答。

  記者: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

  答: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的表述,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産)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記者:最低工資標準是依據什麼確定的?

  答:本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經過了較長時間的調查研究、科學測算、反覆論證,是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緊密結合自治區實際,參考其他省、市調整情況下確定的。

  根據《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綜合考慮了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就業狀況、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準的差異等因素。

  記者: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意義何在?

  答:改善民生一個十分重要的衡量標準就是居民收入水準。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提高群眾尤其是困難群眾收入水準的一項重要舉措,既有利於緩解收入差距協調利益分配關係,也有利於緩解物價增長帶來的生活壓力,有力地促進和諧新疆建設。

  同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將進一步增強我區對外來勞動力的吸引力,緩解“招工難、留人難”的用工困局。

  再者,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確保勞動者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有效手段。作為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和財富的主要創造者應確保廣大勞動者實際收入水準的增長

  記者:如果用人單位包食宿,所發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答:按照《勞動法》和自治區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工資包括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記者: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處理?

  答:勞動者個人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對用人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並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延伸閱讀

  聯動上調提低也“促中”

  自治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除了提高低收入勞動者工資,通過聯動上調,“提低”同時也“促中”,將惠及更多人群。

  自治區副主席艾爾肯﹒吐尼亞孜説,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綜合考慮受益群體利益、有力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是原則之一。

  此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收入將會進一步提高。據悉,2011年8月,自治區提高了全區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收入水準,使每人每月扣繳社會保險後實際收入不低於1000元。

  同時,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待遇將有所提高;與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聯的最低養老金保證數、病假期間工資、職工待崗生活費等標準也將隨之上調,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也將予以補差。 (記者 史傳芝)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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