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協議開啟後ECFA時代兩岸經濟合作新篇章

時間:2012-08-17 08:45   來源:中國網

  中國網訊 日前,備受外界矚目的第8次“陳江會”在臺北登場,兩岸兩會簽署了暌違已久的“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簡稱“兩岸投保協議”)以及“兩岸海關合作協議”。此次“陳江會”是馬英九連任後的首次兩會會談,可謂觀察未來四年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走向的重要“風向標”;而此次會談再次成功簽訂兩項協議,特別是在投保協議這個“難啃的骨頭”的順利簽署,標誌著儘管ECFA後續協商已經步入“深水區”,但兩岸經過共同努力仍可實現兩岸經濟交流合作的目標、兩岸經濟合作已正式進入後ECFA時代全面深化的新階段。

  兩岸投保協議的艱難孕育歷程

  此次“陳江會”所簽署的兩項協議中,作為ECFA後續協商的4大協議之一的兩岸投保協議無疑分量最重,其從構想到最終簽訂走過了一條不平凡的道路。早在1995年第二次“汪辜會談”的第一次預備性磋商中,臺灣當局就基於保護在大陸投資臺商利益等考慮,就向大陸提議將臺商投資及人身財産安全保障納為兩岸協商議題。1996年島內實現首次領導人“直選”後,李登輝出於爭取大陸臺商選票的考慮,更不斷表達希望與大陸簽訂投資保護協議的願望。但李登輝在執政後期拋出“兩國論”等分裂言論,其“臺獨”嘴臉日益暴露,兩岸關係嚴重倒退。陳水扁上臺後更是大張旗鼓地在島內外推動“臺獨”活動,兩岸關係一度劍拔弩張。在此背景下,兩岸協商進程基本停滯,兩岸商簽投保協議也自然未有任何進展,但期間大陸為吸引臺商投資及促進兩岸經濟合作,于1994年3月制定了《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並於1999年12月頒布了《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為保障大陸臺商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8年馬英九上臺後,隨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勢頭的不斷增進及兩會協商的日漸深入,臺灣當局再次向大陸提出將簽訂投資保障協議列為兩會協商的優先議題。但由於臺灣當局長期以來限制大陸資本進入島內,兩岸資本往來呈現“單向、間接及嚴重不對稱”的局面,使大陸方面認為兩岸簽訂投資保障協議並無現實的必要,若簽署也只是單方面地保障在大陸投資的臺商利益,而目前大陸所出臺的《臺胞投資保護法》等已經取得了這樣的效果。為減少兩岸分歧,臺灣當局于2009年6月底首度開放192項産業的陸資入島,為兩岸商簽投保協議營造了良好的氛圍。2010年6月兩岸在ECFA中明確規定將在ECFA實施後的6個月內就建立投資保障機制、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逐步減少兩岸相互投資限制及促進投資便利化等議題展開協商。2010年9月兩岸開始針對投保協議首次進行正式協商,但兩岸分歧依然較深,導致談判進程舉步維艱。其中臺灣主要將目標放在“投資保障”上,希望加強對臺商所謂財産及人身安全的保障,而對投資促進較為消極;大陸則希望加強投資促進,擴大陸資入島規模。此外,島內民進黨等綠營勢力不斷向馬當局施壓,希望引入所謂國際仲裁機制,企圖將兩岸之間的糾紛擴大化與國際化。為儘快消弭兩岸間的分歧,臺灣當局先後於2011年3月及2012年3月再度公佈陸資入島開放項目,較大幅度放寬陸資入島範圍,使開放陸資的産業比例接近67%,其中製造業的開放比例更高達97%。大陸方面也充分考慮臺灣當局的訴求及島內各界的實際需要,公開表示將儘快完成簽署。但由於兩岸在諸多議題上的分歧難以化解,兩岸投保協議歷經近兩年都未能取得實質突破,一再被延宕。

  兩岸投保協議的主要內容與特點

  根據國臺辦所公佈的資料,兩岸投保協議主要分為正文和附件兩大部分。其中正文共分為18項條款,包括定義、適用範圍和例外、投資待遇、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徵收、損失補償、代位、轉移、拒絕授予利益、爭端解決等。附件則對投資補償爭端調解程式做了具體的規定。總體而言,兩岸投保協議覆蓋了常規投資保護協定所包括的要素和內容,也充分照顧到了島內各界的實際需求,對兩岸投資者尤其是臺商釋放了諸多善意和利好,並體現了鮮明的兩岸特色。

  一是擴大被保護的臺商範圍。在臺商對大陸投資過程中,有為數眾多的臺商出於規避臺灣當局限制等考慮,通過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第三地前往大陸投資,成為事實上的“隱形臺商”。嚴格意義上而言,這些群體是不能被認定為“臺商”的,自然也無法成為被保護的對象,但大陸充分照顧到這部分群體的利益,明確在協議中規定將臺商經過第三地的投資列為保護範圍,並在協議第2條規定“本協議適用一方投資人在另一方本協議生效前或生效後的投資”,確立了“溯及既往”的原則,無形中使更多臺商受惠。

  二是為爭端解決提供了多元化的途徑。投資爭端主要包括投資人對政府(P2G)、投資人對投資人(P2P)及政府對政府(G2G)這3大糾紛。針對G2G爭端解決,兩岸投保協議的第12條規定雙方關於協議的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依照ECFA第10條規定處理,即由雙方協商或通過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解決。P2G爭端解決方面,依照投保協議的第13條規定,可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由投資所在地或其上級的協調機制、由所設投資爭端協處機制、由投資者提交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通過調解方式及投資所在地一方行政復議或司法程式等5種方式解決。P2P爭端解決方面,一般而言,P2P屬於純商業糾紛,並非投保協議的常規條款,但大陸充分照顧臺商利益,同意讓商事糾紛通過商事仲裁解決,且可以選擇兩岸仲裁機構及雙方同意的仲裁地。

  三是納入投資者人身自由及安全保護條款,並由兩會達成共識文本。在兩岸投保協議的協商進程中,臺灣當局以保障臺商人身自由與安全為名,要求大陸給臺商提供“超國民待遇”,即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大陸政府在對臺商採取法律行動後都需要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但根據大陸2012年3月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若存在有礙偵查的情況,如嫌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主義犯罪,不必遵守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因此,臺灣當局的這一訴求與大陸法律規定明顯存在衝突。兩岸為儘快達成協定,通過平等協商,最終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做出妥協,以共識文本的形式確立了保障投資者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的內容。

  兩岸應繼續加快後ECFA時期經濟全面合作進程

  此次兩岸克服重重阻力,最終簽訂投保協議,標誌著兩岸在ECFA後續協商上邁出了第一步,為未來兩岸全面深化合作開了個好頭。在當前國際經濟形勢複雜多變的大背景下,兩岸經濟合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兩岸須加快經濟合作步伐,繼續推動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等後續協議的協商,推進兩岸經濟一體化進程,才能有效抵禦外部衝擊,推動兩岸經濟共同發展。

  首先,外部日益錯綜複雜的經濟形勢客觀上要求兩岸加快合作。當前,全球經濟形勢呈現出一系列新的變化,全球主要發達經濟體的經濟前景不容樂觀;以中國大陸為代表的亞洲新興經濟體雖仍保持較快增長勢頭,但近來增速也有所回落;而臺灣在國際市場上的主要競爭對手韓國積極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浪潮,已先後與東盟、美國、歐盟等重要經濟體簽訂FTA,給臺灣經濟造成前所未有的壓力。

  其次,ECFA後續談判進程緩慢特別是投保協議遲遲“難産”要求兩岸必須加速談判進程。自2010年6月以來,ECFA有力推動了島內社會經濟及兩岸經濟關係發展,但由於目前ECFA生效實施的早收清單只是“前菜”,作為“主菜”的投資保障、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協議談判進展緩慢,遲遲未有實質進展,已引發臺商強烈反彈。特別是年內由於歐美外需減少,直接影響到兩岸貿易的發展,也間接導致ECFA早收清單實施成效受到一定影響,引起島內部分民眾的疑慮。民進黨等綠營勢力更是不斷攻擊ECFA及馬施政。兩岸此時簽訂投保協議,無疑標誌著兩岸在經濟合作進程中邁出了重要一步,使馬英九當局取得了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不可能實現的成果,將有利於彰顯馬的政績,凸顯其大陸經貿政策的優越性,從而鞏固其執政基礎。

  不過,此次協商進程中凸顯出的一些問題須引起高度重視,比如臺灣方面“自私自利”的談判心態,以及島內産業界的保護主義、本位主義的心態等。若不加以調整, ECFA後續談判將面臨極大的阻力。

  總體上看,兩岸簽訂投保協議及海關合作協議標誌著兩岸經濟合作邁出了重要一步,也意味著儘管兩岸後續協商難度雖在持續增大,但只要兩岸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積極展開協商,相互關切對方利益訴求,相向而行,就定能持續推動兩岸經濟合作的深化發展,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奠定更紮實的物質基礎,提供更強大的經濟動力。(王敏)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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