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立法不是調房價的應急之舉

時間:2010-04-21 11:36   來源:經濟參考報

  物業稅立法的提速,在當前的高房價時代再次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但現時推出物業稅,並不是解決房地産價格居高不下的應急之舉。物業稅的開徵是對我國現行房地産稅制的全面改革,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制定一部統一科學的《物業稅法》,需要在課稅要素的配置中細緻妥善地處理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並始終堅持公開透明和民主參與的立法原則。

  ●只要保持稅改前後的稅負基本相當,則開徵物業稅只會打擊短線的“炒地”、“炒房”,而不會抑制長線的房地産投資和消費。

  ●按房地産評估值徵稅,能比較客觀地反映房地産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有利於解決現行房地産稅制存在的計稅依據不合理問題。

  ●物業稅採取比例稅率更為適宜一些。固定稅率、累進性稅率不是物業稅稅率的可行選擇。

  ●立法中,我們既應注意對按照現行稅制已繳納各種房地産稅費的老業主和新法施行後要統一繳納物業稅的新業主進行區別,並對老房和新房採取不同的稅率和徵稅方法,也應合理安排比較靈活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首套自住型業主免稅、對城鎮低收入者和農民按一定標準給予減免優惠。

  並非房屋所有權人才交稅,使用權人也是納稅人

  物業稅作為財産稅,其徵稅環節鎖定在不動産的保有階段,稅負不能轉嫁。我國物業稅立法該如何界定納稅人?該問題的解決不能脫離我國現行房地産物權的權利體系結構,也不能脫離財産稅制改革的根本宗旨。現時推出物業稅,其目的在於進一步優化現行財産稅制,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增強地方政府調控能力,並不是房地産價格居高不下的應急之舉。

  從地産角度看,土地作為典型的不動産,只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土地資源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也是房地産開發的基礎,物業稅的開徵與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化改革緊緊捆在一起。長期以來,我國形成了多種用地形式,如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房改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包含了出讓、劃撥、租賃、承包、信託等多樣途徑。地方政府土地新政的創新應以物業稅的開徵為契機,歸併土地使用形式,把以各種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全面納入物業稅的範圍,把現有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統一歸入物業稅。儘管物業稅不能取代土地出讓金,但基於公平稅負原則和拓寬稅基的目的,無論城市還是農村,各類土地使用權每人平均應就其佔有、使用的土地繳納物業稅。2007年頒行的《物權法》為此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建立了成立於土地之上的完整的用益物權體系,從而為物業稅立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從房産角度看,我國在住房市場化後,逐步形成了現有的商品房、保障房、自建房、合建房等並存的房産格局,在房屋之上成立了所有權、租賃權、使用權等不同財産權利形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權利形態都與一定的物業利益相聯繫,並具有相應的市場價值表現形式。因此,是否擁有房屋所有權不應成為物業稅立法中界定納稅人的標準,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只要佔有、使用房地産等物業,就應承擔物業稅負,物業稅的納稅人應包括各類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我國境內的所有不動産均應納入物業稅的徵稅範圍

  現在爭論物業稅的徵稅範圍,有的人提出應對全部物業徵稅,也有的人提出僅對某些物業徵稅,如僅對第二套以上房産徵稅,僅對經營性房産徵稅,僅對高檔物業徵稅,僅對城鎮房地産徵稅等。

  事實上,隨著我國城鄉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對城市和農村的不動産應普遍開徵物業稅,這樣有利於均衡城鄉地區稅收負擔水準,保持物業稅制的普遍性、完整性和統一性。

  現行房産稅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為徵稅對象,徵稅範圍過窄,從而限制了該稅的社會財富調節作用。物業稅的開徵,確立的是“寬稅基”原則,徵稅範圍從城市擴大到了農村,我國境內的所有不動産均應納入物業稅的徵稅範圍。當然,廓清物業稅的徵稅對象及其範圍,不應與稅收優惠安排相混淆。

  不少地方政府擔心,物業稅的開徵會對其投資環境産生負面影響,進而制約本地經濟的發展。由於物業稅立法是全國範圍統一立法,並廣泛適用於全國廣大城鄉地區,基於稅收公平原則的稅制設計會將一切房地産投資行為通盤納入考慮範圍之內,既追求縱向公平又兼顧橫向公平,從而使各市場主體在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中投資置業,使稅收制度更好地配合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實現政府的社會公平目標。從這一角度講,上述擔心是多餘的,物業稅的開徵不會人為地製造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收競爭,因此,單純的稅收要素不會制約地方經濟的發展。

  開徵物業稅會不會抑制房地産投資,使當前的投資性需求顯著降低,會不會使大量資金轉為投向股票、債券等其他領域?這一問題的答案,無法單獨從物業稅政策中解讀出來,它與一定時期國家的金融政策、財政政策、投資政策、外貿政策、産業政策、競爭政策等密切聯繫在一起。只要保持稅改前後的稅負基本相當,則開徵物業稅只會打擊短線的“炒地”、“炒房”等房地産投機行為而不會抑制長線的房地産投資和消費,物業稅只能使房地産投資和消費行為更加趨於理性。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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