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小二”何以集體腐敗:電商潛規則缺乏制衡

時間:2012-05-16 15:43   來源:北京日報

  漫畫/李慧涵

  新聞背景

  某IT雜誌近日披露了淘寶員工集體性腐敗行為,一群被稱為“淘寶小二”的內部工作人員,利用權力為己謀利,牽涉金額巨大。阿里巴巴集團表態高調反腐,繼辭退“以刪除差評的方式非法謀取利益”的主管寒松後,此番又配合執法機關處理5名涉案人員。5月4日,阿里巴巴集團發出一份公開信,披露了淘寶係首批因不正當行為而被永久關店並進入司法程式的網商名單。

  電子商務網管成腐敗“新高危”

  “淘寶小二”來自淘寶網對網路管理服務人員的稱謂“店小二”,最初應該是想讓入駐商家有“賓至如歸”的感覺,但後來,“小二”們卻被商家稱為“神一般的小二”。原因何在呢?淘寶網自成立以來發展迅速,2011年交易額高達6000億元,不僅成為亞洲最有影響力的B2C電子商務平臺,而且構建了一個幾乎全新的網路社會,在這個“社會”中,“淘寶小二”們掌握了監督管理、組織促銷、發佈廣告、處理投訴等多重權力。而且,這樣的權力並沒有相應的責任義務與其制衡,平均年齡只有27歲的“淘寶小二”們有點暈了。

  年輕人具有敢於冒險、善於創新、物質追求更豐富的特點,這些特質確實有利於打造富於進取心的商業團隊。然而,當這個群體擁有“神一般”的權力,可以在收取利益後,幫助商家刷信譽、刪差評、違規參加促銷活動、獲取競爭對手商業資訊,幾乎掌握淘寶商家生命線的時候,就同時形成了一個腐敗高危群體。巨大的權力掌握在一線工作人員手中,缺乏有效的制約,腐敗幾乎不可避免。而且,與同樣需要警惕腐敗的公務員群體相比,“淘寶小二”們廉潔教育缺失、法制觀念淡薄,常常意識不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引來牢獄之災。

  從尋租到設租體現為從受賄到索賄

  據報道,“淘寶小二”們的腐敗已經發展成了從技術人員、活動策劃人員到客服人員的全方位、跨部門、跨專業的團夥性作案。這種集體性腐敗很容易導致“淘寶小二”隊伍的逆向淘汰,即清白的“小二”要麼退出,要麼同流合污,最後剩下的都是腐敗的“小二”。而且,腐敗氾濫的環境容易讓“小二”們産生法不責眾的錯覺,從而進一步加深腐敗。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相關媒體披露的淘寶腐敗黑幕,還反映了“小二”們從尋租到設租的腐敗升級過程。尋租是指在市場經濟中,一些組織機構或個人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搜尋制度的縫隙,尋找掌權者的弱點,以金錢開道,換取有利於自己的競爭資源;設租是掌權者利用手中權力,為權力的服務對象設置關卡與障礙,向相關人員、機構或直接收取或間接“逼”其交納通向正當權利或利益的“過路費”,二者在犯罪行為上體現為受賄和索賄。

  淘寶上的“職業差評師”黑色産業鏈、各種促銷活動的潛規則,都可以看作設租行為。設租對於制度的腐蝕是根本性的,徹底顛覆了權力的正當性,會造成大面積的道德敗壞。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有增多趨勢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足壇反腐風暴而為公眾熟悉,4名前國腳即是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提起公訴。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要具備三個要素:一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三是為他人謀取利益。

  腐敗,不論以何種形式出現,本質都是權力的濫用,寫在法律中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理解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可以與受賄罪做一類比,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公權力,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源於資源優勢地位的壟斷權力。

  在淘寶網路社會中,淘寶與商家雖然在法律上屬於平等主體,但在經濟地位上淘寶則處於絕對優勢,如此才造就了“神一般的小二”。“淘寶小二”利用組織促銷、發佈廣告、處理投訴等權力,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行賄方謀取利益,達到一定數額,就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至於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是否達成,均不影響犯罪構成。

  據悉,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淘寶團購平臺“聚划算”前“小二”柴某、孔某等3人已被檢察機關正式批捕,李某等2人也被警方刑事拘留。

  管理者糾結在快捷高效和權力制衡之間

  從公開的資料看,淘寶高層對內部員工的受賄事件不可謂不知,但請司法介入的情況很少,大多數時候採取的是辭退了之的作法。這就像一個貪官鉅額受賄之後只是被開除公職一樣,毫無威懾力。

  淘寶官方向媒體表示,淘寶已經成立了廉政部,公開了投訴郵箱,只要是實名的舉報,淘寶都會受理;同時將進一步加強工作流程和制度的完善。

  儘管淘寶正在努力通過建立權力制衡機制來遏制腐敗,但作為一個以快捷高效為生命力的行業,如果對手握大量資源的一線“小二”們進行嚴密的權力分配和制衡,電子商務就可能喪失其活力優勢。

  可以説,“淘寶小二”腐敗事件反映了電子商務領域制度性腐敗的行業危機,淘寶要探索出一套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權力制約機制,任重道遠,但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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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禮網商是否涉嫌犯罪

  淘寶腐敗案有可能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這兩個罪名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它們不僅侵犯了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也因其産生的不正當行為有礙公平競爭原則,侵犯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而納入刑事法律加以懲治。

  對於給“小二”們送財物的網商而言,該考慮一下自己是否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這一罪名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基本對應,特殊之處在於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利用賄賂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潤,具有很大隱蔽性和欺騙性,且容易引發其他多種犯罪。從報道來看,對“淘寶小二”行賄的網商在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同時,相當一部分還涉嫌銷售偽劣商品、侵犯智慧財産權等罪。

  如何應對網路商業腐敗

  治理腐敗,通常可以從道德約束、權力制衡、法律懲戒等方面入手。其中道德約束缺乏強制性,權力制衡在網際網路商業環境中的應用尚在探索,所以,現階段治理網際網路商業腐敗,依託法律框架進行懲戒警示是相對現實可行的手段。對於商業賄賂,我國刑法規定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雖然電子商務有各種各樣的新特點,但其腐敗仍然基本圍繞著賄賂這一最傳統方式展開。因此,治理淘寶腐敗應當始於治理賄賂。

  去年年底,淘寶網客戶滿意中心主管寒松聯合淘寶店主崔凱,利用自己及掌握的公司他人CRM賬號刪除差評,獲利127900元一案在杭州開庭,標誌著對淘寶腐敗開始了司法懲戒。這次5名前員工被拘捕,應是淘寶向員工及社會展示其清除腐敗之決心。電子商務領域出現員工尋租甚至設租腐敗,淘寶網應不是惟一,如何處置受賄員工和行賄商家,“淘寶小二”們的命運有著強烈的示範效應。

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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