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特稿〕兩岸金融交流之一:兩岸通匯

2009-01-19 15:18     來源:SRC-423     編輯:胡珊珊

  兩岸金融合作是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持續發展的關鍵與瓶頸。兩岸經濟交流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臺商在大陸投資額的迅猛增長,以及兩岸人員往來的不斷增多,需要一個合法且有效率的兩岸金融制度安排,能夠滿足兩岸資金流動日益頻繁且規模不斷擴大的需求。然而,相對於兩岸貿易與投資的快速增長,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卻嚴重滯後。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迎來新的歷史機遇,先後在貨幣兌換、資本市場開放等領域取得一系列突破,如何加強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岸經濟共同發展、迎對全球金融危機,已經成為當前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中的重點議題。

  本系列將分六個方面對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的發展進程與當前所面臨的問題予以介紹。

  兩岸金融交流之一:兩岸通匯

  兩岸通匯是兩岸金融各項業務中最早遇到的問題。1987年,臺灣當局開放島內民眾赴大陸探親,兩岸經貿、社會、文教等各種交流活動由此展開,匯款需求也隨之出現。臺灣當局對兩岸通匯採取逐步放寬的做法,使兩岸通匯發展呈現階段性特點。
  
  發展與現狀

  第一階段,1987年到1990年,完全地下金融階段。該時期臺灣當局嚴格禁止兩岸金融往來,不允許島內銀行及金融機構受理大陸匯款業務,臺灣民眾對大陸的匯款業務需要經香港進行,一般是先將款項匯至香港某銀行,再由香港紅十字會轉匯到大陸,費時費力。因此該時期兩岸金融往來基本處於“地下”狀態。

  第二階段,1990年到2001年,兩岸間接通匯階段。該時期雖仍有大量地下通匯,但已經存在間接通匯的合法渠道。1990年5月,臺灣當局批准並委託華南銀行與渣打銀行合作,經由第三地轉匯辦理對大陸的間接匯款業務。通匯路線是:華南銀行——島內外資銀行——仲介地銀行——仲介地大陸銀行——大陸銀行,比正常的通匯程式多出3個環節。而且,該渠道匯款僅限私人匯款,商務匯款在該時期仍在禁止之列,未經臺灣主管部門批准,島內任何銀行、金融機構不得與大陸金融機構從事業務往來。

  1991年起間接通匯範圍開始擴大,業務部門由單一銀行向多金融機構發展。7月臺灣當局通過《現階段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間通匯作業要點》,規定經臺灣“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對大陸地區的個人間接匯款業務;匯款金額依《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辦理,即以每人每年匯出300萬美元為上限(後調整為500萬美元)。8月,臺灣“交通部”正式通過《“交通部”郵政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要點》,于8月23日起在臺灣12個郵局實施,11月1日起又新增5個郵局開辦此業務,以後開辦郵局不斷增加。其匯款採取電匯和信匯兩種方式,幣制一律以美元為單位,並由美國花旗銀行臺北分行、香港分行及香港住友銀行擔任中間媒介。繼華南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開辦大陸匯款業務後,1991年8月,臺灣華僑銀行和美國信浮銀行合辦對大陸地區電匯、信匯和票匯業務。此後,世華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上海銀行及臺灣銀行等相繼與外商銀行簽約,合作開辦海峽兩岸間接匯款業務。

  兩岸經貿的快速發展迫使臺灣當局正視臺商在大陸經營的需求,放寬金融機構的通匯業務,並正式承認兩岸金融交流的合法性。1992年5月,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首先受理廈門的一位臺商給臺灣彰化縣電匯一筆美元,支付進口原料款項,並通過廈門工商銀行海外代理行轉匯臺灣,實現了兩岸轉匯業務。此後,海峽兩岸之間此類間接商業匯款業務日益增多。1993年4月,臺灣當局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島內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可以與外商銀行在大陸的分支機構及大陸銀行海外分支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以協助大陸臺商解決資金調度困難。該“許可辦法”首次以法規形式承認了兩岸金融交流。同年7月22日,臺灣當局又發佈《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不僅擴大島內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間接匯出款的範圍,並開放島內金融機構辦理大陸間接匯入款業務。1994年8月,臺灣當局指定一批島內銀行的海外分行與大陸銀行的海外分行在第三地開展直接業務往來,但業務範圍限制在收受客戶存款、匯兌、簽發信用證、信用證通知、進出口押匯相關事宜及代理收付款等。1995年7月20日,臺灣當局發佈《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間接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開放外匯指定銀行(DBU)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又稱為“境外金融中心”,OBU)可以與大陸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進出口押匯、託收等業務。

  第三階段,2001年至今,局部直接通匯階段。迫於形勢需要,又出於鼓勵臺商資金回流及掌握臺資流向的考慮,臺灣當局逐步開放兩岸直接通匯。2001年6月,臺灣當局修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島內銀行OBU與外資銀行在大陸的分支機構、大陸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直接通匯。同年11月,臺灣當局允許島內銀行OBU及海外分支機構直接與大陸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進行直接金融業務往來。開放範圍包括:收受存款、辦理匯兌、簽發信用證、信用證通知、進出口押匯及託收、代理收付款及同業往來等。臺灣有10多家銀行的OBU獲准與大陸銀行直接通匯、簽署合作或代理協議、交換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密碼(SWIFT CODE),但這些業務到次年7月才正式啟動。繼OBU之後,2002年臺灣當局批准島內銀行的DBU與大陸銀行直接通匯。2月15日,臺灣當局修正公佈《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規定DBU與郵匯局可辦理對大陸地區直接匯款業務,但匯款項目限于赴大陸商務所需費用、支付大陸地區出版品、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費用、分攤兩岸通信費用以及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的直接經貿往來項目等,直接投資匯款則不能通過島內銀行DBU進行。2003年4月,臺灣第一銀行等20多家島內銀行DBU開始辦理兩岸直接通匯業務,兩岸直接通匯再次取得突破。但是,同年4月30日,臺灣當局修正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兩岸通匯不能使用人民幣和新台幣,且對外匯使用額度也有限制,即“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不得超過5000萬美元;團體、個人不得超過500萬美元”。

  2007年,為提升OBU與海外分支機構的國際競爭力,臺灣當局除了開放辦理大陸地區境內交易産生的外幣應收賬款收買業務,也將授信業務的對象擴大到外商企業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以吸引臺商與外商利用OBU作為兩岸資金調度的中心。但並未開放大陸企業使用臺灣地區銀行OBU,且對大陸臺商的授信上限,仍保持在OBU與海外分支機構資産凈額的30%,並由銀行自行管理授信風險。

  大陸方面,2002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批准大陸的銀行與臺灣地區銀行開展直接通匯業務。7月11日中國工商銀行宣佈全面受理公司客戶和自然人與臺灣地區銀行各類結算通匯業務。工商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臺灣合作金庫等22家銀行及12家外商銀行在臺分行交換了結算控制文件,正式建立代理關係,從而開通了大陸商業銀行與臺灣銀行直接通匯的渠道。與此同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先後與臺灣多家銀行簽署代理協議,建立直接通匯關係。7月13日,工商銀行廈門分行與臺灣彰化銀行率選完成一筆臺商向臺灣的直接匯款業務,這是海峽兩岸50餘年來第一次直接通匯業務。隨著大陸大部分商業銀行與臺資銀行建立代理行關係,改變了過去海峽兩岸的匯款和貿易結算均採用經第三地銀行轉匯的間接通匯局面。

  局部的兩岸直接通匯實現後,兩岸匯款總額已從2001年6 月的5.82億美元,增至2008年2月的167.05億美元,7年間大幅增長了27倍。對銀行業而言,匯款收入也增長了27倍。由於OBU承做直接通匯可享有免受外匯條例限制、存款利息免稅、高隱密性等優點,因此自2002年開通以來,臺商利用OBU進行直接通匯的金額每年都出現兩位數的增長,OBU已經成為臺商進行海外與大陸資金調度的重要渠道。截至2007年底,共有31家島內銀行和16家外資銀行承做兩岸匯款與進出口外匯業務,全年金額為2098億美元,較上年增長了27%,OBU與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大陸臺商授信的總餘額也達到了10.35億美元。臺灣本地銀行OBU的競爭實力因兩岸直接通匯而大大增強,臺灣本地OBU對兩岸匯款業務的佔有率從2001年的27.95%,大幅增加為2005年的46.47%,而外資銀行OBU和業務量佔有率則由72.05%降為53.53%。另據臺灣“中央銀行”統計,兩岸直接通匯後,2007年底島內銀行OBU資産已達912.8億美元,海外資産為576.4億美元,合計共1489.2億美元。這對民眾而言,大大縮短了海峽兩岸之間通匯時間,節省了中間環節的手續費,還可方便臺商節稅與資金調度。據估計,臺灣與大陸大城市的通匯時間可在24小時達到,中等城市也在2-3天達到,較間接通匯節省一半以上的時間。同時每筆通匯手續費節省15-20美元,一年總計節省費用超過5000萬美元。
  
  問題與趨勢

  同時也應看到,這種局部直接通匯仍存在很大局限。首先,兩岸間的直接通匯限于貿易和非貿易項下,不包括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未經許可事項為目的的匯款,非商品與勞務匯款金額仍受相關限制。其次,通過OBU通匯的企業或個人,必須在OBU內設有賬戶,才能進行兩岸直接通匯,島內其他廣大企業及個人則無法通過OBU直接通匯。再次,已經獲批的DBU直接通匯的銀行僅佔臺灣島內銀行的50%左右。最後,局部直接通匯只能使用外幣,這對臺資企業及往來兩岸的民眾造成了貨幣兌換損失和結算成本升高的後果。出現以上狀況是因為兩岸通匯目前還停留在銀行之間交換密碼的初級階段,雙方尚未互相開立賬戶、建立同行關係,後端的匯款和清算業務仍須取道外國銀行進行。

  根據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2008年11月4日簽署的協議,兩岸直接通郵已在12月15日實施。此後,兩岸直接通匯將在2009年2月底開辦實施,民眾可通過兩岸24000多個郵局直接辦理匯兌。臺灣匯出仍限制每筆3萬美金,總額不限;大陸匯至臺灣,一般民眾一天以1萬美金為上限,一年不得超過50萬美金。兩岸郵政機構辦理直接匯兌業務,原本還希望自行操作,不必再由其他銀行辦理,簡化作業流程,也節省手續費。但臺灣“中華郵政公司”評估後認為,初期兩岸郵政直接匯兌業務量不大,自行操作不符成本,還是沿襲目前做法委託花旗銀行經手較划算,所以手續費暫時也無法降低,電匯費用仍為每筆新台幣500元,信匯為每筆400元。由於兩岸尚未簽署金融協議,先起跑的兩岸郵政匯兌業務仍採美元計價。但從發展趨勢看,兩岸通匯將隨著兩岸直接匯兌業務的增多與人民幣幣值的走強最終採用人民幣計價。(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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