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再次“瘦身”

2013-05-14 13:34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王偉

  外國投資者如果打算在我國境內投資成立外商獨資企業,以前需要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戶和資金匯入驗資手續等業務,大致需要七個環節。而如今,相關操作環節大幅簡化,外匯局取消了資本金賬戶開戶核準手續,驗資詢證業務可以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材料辦理而不必去現場提供大量紙質材料,辦理時間也從原先10個工作日減到5個工作日左右。這得益於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的再次“瘦身”。

  為促進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再次梳理政策法規,優化外匯管理制度,發佈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範和明確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以下簡稱外商直接投資,FDI)外匯管理,並廢止了24項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規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實施。

  業內對此高度評價,認為本次改革的根本目的在於建立起與進一步擴大開放相適應、具備有效管理且社會成本較低的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模式。至此,我國FDI、ODI(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以登記為主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

  新政中所稱“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以下簡稱境內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包括境外機構和個人)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外匯局對境內直接投資登記、賬戶開立與變動、資金收付及結售匯等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新政頒布的意義,有業內專家表示,由於之前的外商境內直接投資政策成形于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前後,總體上仍留有較濃重的危機管理特徵,體現為減緩資金流動性的政策意圖較為明顯,資金出入設置的管理環節較多,管理鏈條較長。外商直接投資的各個主要環節(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匯兌等)幾乎都需要企業事先到外匯局逐筆辦理登記或審批,外匯管理的社會成本較高,管理流程亟待進一步簡化、優化。

  記者發現,此次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調整依然遵循了登記原則、便利化原則以及風險可控原則。首先從登記原則來看,隨著我國經濟對外開放度的不斷擴大,跨境資金流動規模不僅逐年增大,而且資金流動的波動性和複雜性也顯著增加,以事前審批為主要特徵的外匯管理方式在有效防範跨境資金流動衝擊方面也日益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

  新規明確規定:“境內直接投資實行登記管理。境內直接投資活動所涉機構與個人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登記。銀行應依據外匯局登記信息辦理境內直接投資相關業務。”

  新政取消了大部分常規性業務的事前核準,通過登記方式設定外商投資企業跨境資金流動與匯兌額度,銀行主要依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登記資訊為企業辦理跨境收支與匯兌業務。

  其次從便利化原則來看,新政大幅取消或簡化歸併現有的管理環節,簡化企業申請材料,以統一的標準化格式申請表取代現行業務申請書,簡化流程,降低成本。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宗良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新政盡最大努力避免“一人生病、全家吃藥”的“一刀切”式的管理,大力縮減事前管理環節,讓大部分合規企業享受到事前便利。

  最後從風險可控原則來看,新政提出:“外匯局對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業務的合規性及相關資訊的報送情況實施核查或檢查;對境內直接投資中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機構或個人實施核查或檢查。”

  核查包括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要求被核查主體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約見被核查主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現場查閱、複製被核查主體相關資料等。與此同時,外匯局還借助近期推出的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強化直接投資項下資金流出入的統計監測。這樣有利於外匯局集中精力做好統計監測和分析預警工作,更好地把握跨境資金流動態勢、有效防範和應對宏觀金融風險。

  有關專家分析認為,在我國匯率、利率市場化改革尚未到位,資本項目項下證券投資、外債等尚保留必要管制的情況下,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改革進度必須考慮到與整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進度相協調,避免出現直接投資項下管制放鬆進程單兵突進,證券投資、外債等項下資金借道外商直接投資規避現有管制的情況。因此,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著重把握風險防控與適度管理的原則,努力實現投資便利化與風險管理的有機結合。萬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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