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管理辦法條例下月施行 不良資訊有效期5年

2013-02-01 10:01     來源:人民網     編輯:范樂

  醞釀十年之久的首部徵信業法規終於出臺。1月29日,《徵信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正式公佈,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條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屆時,個人可每年免費兩次向徵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值得注意的是,“要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資訊的,應當事先告知資訊主體本人”、“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資訊”等首次納入上述規定。

  不良資訊超過5年將刪除

  在個人徵信業務方面,《條例》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

  對此,央行相關負責人解釋,不良信用資訊的保存時限設定為5年,超過5年將刪除。規定不良信用資訊保存期限的目的在於,促使個人改正並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資訊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資訊主體的約束力不夠。

  此外,上述負責人表示,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的5年,而並非不良行為發生之日起的5年。比如一筆貸款在1月1日逾期未還,一直到10月1日才償還,那麼不良記錄保留的5年,將是從10月1日開始計算。

  “對於個人不良資訊的保存其實是法律上的懲罰,5年是比較合適的時間,與其他國家資訊法律規定時限也接近,但可以在五年之後進行細分,按照個人不同信用情況,良好的予以消除,持續惡劣的予以信用記錄延期。”東南大學法學院律師張馬林建議。

  目前,國際上一般都對個人的不良資訊設定了保存時限,但期限並不相同。如英國規定保留6年;韓國規定保留5年;美國規定,個人破産資訊保留10年,其他負面資訊保留7年,15萬美元以上的負面資訊不受保存期限限制。

  每年免費查兩次信用報告

  同時,《條例》規定,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徵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較此前修改稿的“每年一次”有所增加。

  目前,在個人徵信比較發達的美國採用的是類似此前修改稿中的做法。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為保護個人知情權,徵信機構每年要向個人免費提供一次本人信用報告查詢服務。本人超過一次的主動查詢,則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目前,凡是與銀行發生信貸關係或者開立了個人結算賬戶的個人都有自己的信用報告。加上個人信用數據庫已經採集了部分地區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資訊、個人參加養老保險的資訊和電信用戶繳費資訊,所以涉及以上資訊的個人儘管沒有與商業銀行等機構發生信貸關係,但也有自己的信用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某支行徵信管理處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個人可以到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或個人所在的當地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查詢。鋻於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是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提供的一種服務,原則上應當收取一定費用。”

  除上述查詢權利外,《條例》還明確規定個人對本人資訊享有投訴、異議等權利。其中包括,個人認為資訊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徵信機構或資訊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並限期答覆。

  徵信機構須持照經營

  此外,據《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今後要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需要申請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否則將不得經營個人徵信業務。這也就意味著國內的第三方徵信機構將有法可依,可持照上崗。

  目前,中國最具權威的徵信中心是央行徵信中心,其擁有8億多個人和1800多萬企業的信用記錄。《條例》出臺後,從3月15日起的6個月內,各徵信機構可以向央行申請經營許可,央行將根據法律審批。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個人信用資訊的高度敏感性,《條例》對設立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實行牌照管理。根據規定,從事個人徵信業務,必須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登記。但對從事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管理則相對寬鬆,採取的是備案制。只需依照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向相關部門備案即可,不需另行審批。

  “第三方可持照上崗,徵信業主體出現市場化,但是監管部門一定要嚴格把控準入門檻、職業道德,杜絕從事徵信業務的企業為了利益最大化而製造虛假信用報告。”張馬林表示。

  據悉,目前已有部分企業開始從事徵信業務。以上海資信為例,既從事個人徵信業務,也從事企業徵信業務。截至2009年底,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已擁有超過1109萬人的信用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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