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調高險資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上限至10%

2012-07-26 09:35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范樂

  中新網7月25日電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中國保監會近日發佈《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産品,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方式,賬面餘額由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調整為10%。

  《通知》對以下幾方面做了調整:

  1.險公司投資股權或者不動産,不再執行上一會計年度盈利的規定;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産的基本要求,均調整為1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調整為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開展投資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

  2.保險公司投資自用性不動産,其專業人員的基本要求,調整為資産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具有不動産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3.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的範圍,增加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且該股權指向的標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産業政策,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4.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投資機構的資本要求,調整為註冊資本或者認繳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5.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成長基金、並購基金、新興戰略産業基金和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為投資標的的母基金。其中,並購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公開上市交易的股票,但僅限于採取戰略投資、定向增發、大宗交易等非交易過戶方式,且投資規模不高於該基金資産餘額的20%。新興戰略産業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務企業股權、養老企業股權、醫療企業股權、現代農業企業股權以及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業股權。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或者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

  7.保險公司重大股權投資和購置自用性不動産,除使用資本金外,還可以使用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保險公司非重大股權投資和非自用性不動産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責任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8.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産品,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方式,賬面餘額由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調整為10%。其中,賬面餘額不包含保險公司以自有資金直接投資的保險類企業股權。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賬面餘額,不高於該基金髮行規模的2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該基金髮行規模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9.保險公司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産、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及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標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0%。其中,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産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15%;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和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0%。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不動産投資計劃的賬面餘額,不高於該計劃發行規模的50%,投資其他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不高於該産品發行規模的2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同一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該計劃(産品)發行規模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10.保險公司和託管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投資股權和不動産季度報告的時間,調整為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託管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投資股權和不動産年度報告的時間,調整為每年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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