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遭遇“誠信陷阱”

2013-05-20 13:58     來源:新華網     編輯:林天泉

  在1.5倍年收益承諾的吸引下,廣東湛江部分投資者在信達證券湛江徐聞營業部現金認購了近3000萬元一款名為信達滿堂紅基金優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投資産品。一年以後,投資者卻被告知本金及收益均無法兌付,營業部時任負責人攜款失蹤,投資者跌入理財“誠信陷阱”。

  “內部認購、高額收益”作誘餌,大紅公章添底氣

  “預計該産品一年內收益將最少達到1~2倍,1倍收益絕對可以達到。”在一份來自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聞營業部的信達滿堂紅基金優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簡介上,有前述投資前景誘人的字眼。

  當該營業部時任負責人龔堪明拿著這份材料,向投資人許先生推介這份聲稱只有內部人才能認購的高收益理財産品時,許先生多方籌集了470萬元資金交給了龔堪明。

  徐聞證券營業部出具給許先生的《信達滿堂紅基金優選集合資産管理委託投資憑證》顯示,許先生分別於2010年8月17日、8月26日、9月7日分三次將470萬元現金交給了營業部時任負責人龔堪明。在交現金的同時,許先生同時簽訂了信達滿堂紅基金優選集合資産管理合同,合同管理人蓋章處印有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大紅公章。

  許先生説:“那份簡介材料和合同上,都有證券公司的印章,我們當然相信這個投資計劃。但是一年後來領取收益時,才發現龔堪明已經失蹤,信達證券公司拒絕兌現本金及收益。”

  在經歷了一年多的努力仍舊未拿回投資之後,許先生和部分投資人向徐聞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審法官、徐聞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江遠臣説,目前總共有17宗情況基本相同的案件起訴到了法院,涉案金額約2900萬元。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湛江徐聞營業部現任負責人鐘憶民則説,投資人的款項沒有進入營業部賬戶,投資人又是現金交付,實際上交付了多少款給龔堪明並不清楚。

  證券公司管理有漏洞,不法分子趁機設陷阱

  查閱信達證券官網,可以看到名為“信達滿堂紅基金優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産品,相關法律文件顯示,這款産品于2010年7月9日被中國證監會核準設立。與龔堪明兜售的産品承諾收益不同的是,該産品的説明書顯示,該産品不保證委託人資産本金不受損失,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鐘憶民解釋説,龔堪明提供的宣傳簡介材料是龔堪明自己炮製的。一些投資者質疑,證券營業部的正常業務用章為何會蓋在一份胡亂編造的産品介紹材料上?信達證券公司的標準蓋章合同文本為何成為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用於欺騙投資者的工具?

  鐘憶民説,龔堪明作為營業部的法定代表人,有條件接觸到業務用章,盜用了營業部的章實施了涉嫌犯罪的行為。“我們不能説規章制度執行上沒有改進的地方。”

  投資人簽訂的蓋有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紅公章的資産管理合同又該如何解釋?對於合同的來源,鐘憶民説,“信達滿堂紅基金優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是面向全國發行的産品,因此公司套印了一些蓋了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放在各個營業部供銷售用。“這些空白合同只能用於公司銷售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正規産品,對於空白合同的使用上,有監督,但就是在這個時候,龔堪明個人實施涉嫌犯罪的行為的時候,在這個事情上,監督失效了。”

  部分受害投資人説:“信達證券有待改進的印鑒管理制度和監督失效的空白合同管理制度都被龔堪明拿去製造了一個‘誠信陷阱’,偽裝的信用吸引投資者往裏跳,成為營業部的‘內鬼’坑害投資人的工具。”

  監管哪去了?損失誰來買單?

  多位投資者提供的投資憑證顯示,簽訂日期在2010年8月17日至9月10日之間。在這段時間中,證券營業部的違規操作是否曾引起監管部門和信達證券高層的注意?投資人的損失到底該由誰來承擔?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至今未作出答覆。

  鐘憶民説:“我們沒有發這樣的産品(龔堪明説的這種高收益産品),我們公司也沒有見到一分錢,這是龔堪明的個人犯罪行為,應當與營業部的正常經營行為有嚴格的界限,跟公司沒有關係。”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説:“倘若投資人的確出於對於證券公司公章、營業場所、營業部負責人的善意信賴而訂立資産管理合同,則本案構成表見代理。即使營業部負責人沒有得到證券公司的授權,但投資者面對證券公司的公章等表見代理事實,有正當理由相信該負責人有代理權。因此,證券公司應當向投資者承擔民事責任,然後再向該責任人追償。”

  2012年12月18日,徐聞縣人民法院以“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提交的證據進行佐證未達優勢程度和本案涉及被告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聞證券營業部原負責人龔堪明涉嫌合同詐騙罪等待偵破”等原由,裁定中止審理。刑事案件不偵破,投資人就永遠得不到法院判決?

  劉俊海説:“先刑後民的傳統觀點是錯誤的。按照這種邏輯只要刑事案件無法告破,則民事案件永遠不能審理。正確的法治思維應當是,民刑並進。‘橋歸橋,路歸路’。只有把民事關係理順了,才能更好地定罪量刑,也才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記者 歐甸丘)

  標簽:龔堪明滿堂紅徐聞鐘憶民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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