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種“人人貸”涉嫌非法集資

2013-05-20 11:34     來源:重慶晨報     編輯:林天泉

  什麼是人人貸?人人貸演變的四種新模式

  市金融辦提醒投資者不要參與

  短短幾年內,大量人人貸平臺公司成立,以其較高的收益率吸引了眾多的投資者。但人人貸平臺公司的連連倒閉,甚至卷款潛逃,也讓大家意識到了很大的風險。

  個別公司名義上宣稱只為出資人和用款人提供撮合配對服務,以收取諮詢仲介費用為主要收入,但在實際經營中,卻演變為公司向出資人擔保、承諾固定收益(一般年化利率為8%—15%)參與借貸,通過銷售理財産品募集資金等多種業務模式,讓資金進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賬戶,再向不特定對象放款。

  人人貸演變的新業務到底是一種新型的理財模式,還是潛在風險較大的涉嫌違規業務?晨報記者專訪了市金融辦相關負責人和相關法律專家。

  人人貸最早起源於英國,是通過網際網路開展的線上信用貸款模式創新,實際上是將民間借貸範圍從熟人、朋友、生意夥伴等特定範圍,借助網際網路的廣域性擴展到了陌生人等不特定的任何有資金需求的人。

  借貸 參與貸款牟取高額利差

  1

  2012年1月,張某找到某人人貸平臺公司希望借款。在公司介紹下,市民王某答應借款18萬元,並與借款人張某簽訂了借款合同,期限6個月,約定支付出資人的月利息1.2%。當日,出資人王某與該公司另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其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平臺公司,轉讓協議生效日為王某向張某借款到期的2012年7月。借款人張某支付的利息成本為月息2.2%,超過出資人獲得的1.2%,利差則由平臺公司收取。

  市金融辦相關工作人員對此案例進行解析:“這個平臺公司通過債權轉讓協議實質上為王某到期收回資金及利息提供了保證及代償約定,由其負責對該筆貸款進行實質性的管理。由於人人貸平臺公司資本金往往都不大,但參與的借貸交易量大,由其提供擔保及約定代償的資金額度與實際資本相比過大,對出資人資金收益及安全的保證能力有限。若風險較為集中出現時,必將無法承擔代償責任,出資人資金將面臨較大損失。公司在借貸行為中實際上收取了高額利差,實質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發理財産品 客戶資金或被挪作他用

  2

  2012年6月,某人人貸平臺設計公司實際控制人趙某與出資人錢某簽訂債權轉讓及受讓協議,趙某將2012年5月發放給借款人李某的期限12個月的貸款1.8萬元以及發放給其他人的6筆貸款(金額共計9萬元)形成的債權打包設計為理財産品轉讓與錢某,錢某將購買理財産品資金支付到轉讓人趙某銀行賬戶。錢某購買的理財産品期限為3個月,協議約定期滿後錢某按其出資金額的102%再將持有的債權轉讓給趙某或其提供的其他債權受讓人。趙某對李某放款的資金全部來源於錢某購買理財産品提供的資金,通過滾動發行將3個月的短期資金集合成長期資金,發放12月-24月不等的貸款。趙某向李某放貸實際收取的年利率為20%,但支付給錢某的年化利率僅為8%,利差高達12%。

  市金融辦的相關工作人員認為:在此案例中,平臺公司實際控制人趙某與出資人錢某、借款人李某等之間的資金操作複雜,資金運作缺乏監控。出資人錢某只有通過趙某及其公司了解借款人李某等資訊,趙某個人的道德風險無從約束,存在虛構借款人及借款合同的方式將資金劃轉到趙某及其公司實際控制的賬戶名下,從而達到將錢某等理財客戶資金挪作他用或據為己有的目的。同時該類公司存在通過借新還舊滾動發行理財産品來維持資金週轉、做大資金規模的風險,一旦資金鏈斷裂,最終給理財客戶造成較大損失。

  股權投資 涉嫌非法集資

  3

  除了借貸模式和理財模式,有的人人貸平臺公司還想出了吸引客戶入股的經營模式。

  某人人貸平臺公司設立了多個投資公司,並在相關區域的營業網點進行行銷介紹,吸引客戶投資入股。

  去年1月,出資人蘇某就被這種較高的收益率所吸引,和該平臺公司簽訂了股東合作協議,出資40萬元,約定合作期限為1年,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2%,合作期滿後出資人可退股,由該投資公司收購。而且,股東與該公司的資金進出頻繁,存在老股東資金退出和新股東資金進入的滾動籌資行為,公司實際吸引的資金已達到註冊資金的數倍以上。同時,該公司資金並沒有像行銷人員宣傳的那樣去直接投資産業,而是被佔用投資到有關房地産企業。

  有關法律專家認為:這個人人貸平臺公司名義上是組建投資公司吸收股東入股,但實際上是採取承諾年固定收益方式向出資人滾動吸收資金,並且通過網站向不特定公眾開展了行銷,已經涉嫌非法集資。

  商業預付卡 説白了就是募集資金

  4

  某人人貸平臺公司向某商業公司發放了一筆2000萬元貸款,形式上採取了8折購買該商業公司提貨卡的方式簽訂協議支付資金,1年期滿後,由商業公司回購。即平臺公司以2000萬元的價格購買該商業公司價值2500萬元的提貨卡,一年後再由商業公司以2500萬元的價格進行回購。這樣一來,平臺公司就賺得了500萬元的利息,相當於貸款利率高達25%。同時,該平臺公司以商業公司的名義製作了大量提貨卡並按8折優惠向市民銷售,待一年期滿後再以8.96折的價格進行回購,這樣購買者獲得的年化收益率是12%。

  有關法律專家解釋:在此案例中,該平臺公司給商業公司放貸的資金,全部來源於向市民銷售的提貨卡。這種附帶收益回報的提貨卡,其實質已經演變成為理財産品,成為平臺公司募集資金的渠道。企業發行提貨卡不但需要到商業管理部門備案登記,銷售提貨卡也應經有關部門行政許可。對這樣的違法經營行為,應予以查處,同時予以取締。

  權威部門提醒 不要貪圖高利息而丟了本金

  重慶晨報:國外的人人貸和國內有何不同?

  市金融辦:目前在歐美發達國家,信用體系較為成熟,無論是網路還是線下都能及時有效地查詢到個人的詳細資料,失信成本非常高,一旦出現一次未按期還款的行為可能會影響到社會保障、房貸利率等一系列問題,有效規避了大量潛在風險。而國內信用體系尚在加快建設中,人人貸缺少督促用款人及時還款的信用機制。借錢給熟人、朋友、生意夥伴這些充分了解資訊的對象都有無法收回資金的可能,何況那些不熟悉、無法掌握資訊的陌生人。

  在我國,個別公司名義上宣稱只為出資人和用款人提供撮合配對服務,以收取諮詢仲介費用為主要收入,不參與出資人和用款人之間實際資金支付,不承擔借貸風險。但在實際經營中,卻演變為公司向出資人擔保、承諾固定收益(一般年化利率為8%—15%)參與借貸,銷售理財産品募集資金、以入股投資公司為名私下承諾年固定收益方式滾動吸收資金、發行銷售附固定收益回報的商業預付卡等多種業務模式,資金進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賬戶,再向不特定對象放款。

  重慶晨報:這種人人貸有何危害?

  市金融辦:人人貸平臺公司實質上是開展了類似于銀行等機構的金融業務。但人人貸平臺公司門檻低,資本金規模、管理水準等都不強,這樣的角色轉變明顯超出了其能力承受範圍,其開展相關金融活動也未獲得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實質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由於平臺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電話及營業網點廣泛開展行銷推廣活動,人人貸資金來源和運用具有很強的公眾性,突破了民間融資參與主體特定性的範圍界限,形成了向不特定的個人集資、並向不特定的個人放款的局面,被平臺公司放大運用後極易演變為其非法集資的工具。

  近年來,國內一些省、市發生了“人人貸”公司卷款跑路的案例,為此,國家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發佈了風險提示,也提醒廣大市民不要參與此類違規經營活動,貪圖高利息而丟了本金。 (記者 趙鵬 吳黎帆)

  標簽:錢某趙某出資人人人李某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