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轉移不受退休年齡限制

2012-05-10 15:13     來源:瀋陽日報     編輯:范樂

  核心提示

  養老保險與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由本報與瀋陽市政務公開辦聯合舉辦的“民生連線”欄目本週聚焦養老保險問題,邀請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處副處長原志華,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企業處處長李波、個體處處長劉斌做客本報,期間多位市民撥打熱線電話進行諮詢,專家均給予一一解答。

  A、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打破退休年齡限制

  遼寧省人社廳發佈新政《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省內各市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不再受法定退休年齡前12個月的限制。原來在轉移養老險關係時,如果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2個月的不能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新政策實施後,不再受限制。2010年7月1日後受限制未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可予以補辦。

  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居民需攜帶身份證、《變動通知單》到所屬社保分局業務部門填寫《參保繳費憑證申請表》,業務部門為參保人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本人攜帶此憑證及相關手續到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B、參保人欠費的可在轉入地補繳

  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規定,在辦理轉移手續期間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本人申請,可在轉入地予以補繳;參保人員在轉移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規定在轉出地補繳後再辦理轉移手續。參保轉移人員確無補繳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並簽字確認後,可據實轉移,在轉入地由本人申請,按當地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規定補繳欠費。

  C、被判刑或勞教的企業職工可辦理退休

  企業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執行期間或執行期滿時已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2個月內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如符合退休條件,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到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於上述人員,如原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關係、檔案未移交到本人戶籍地有關部門管理,仍由原用人單位負責為其辦理退休審批手續;涉及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由原用人單位統一辦理補繳;延遲辦理退休的,延遲期間應享受的退休待遇,由原用人單位負責。

  D、延遲退休期間待遇由企業負責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退休條件,因企業單位未及時上報而延遲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其退休時間仍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間確定,從辦理退休審批手續次月起由基本養老統籌基金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延遲期間的退休待遇由企業負責。延遲期間企業繳費部分不予返還,個人多繳部分不記入個人賬戶,其本金和利息返還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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