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納了旅遊保險費,旅行社卻沒有購買保險!近日,青羊法院審理了一起旅遊合同糾紛,判決旅行社不僅賠償當事人的醫療費等,還賠償因違約未購買旅遊意外險造成的保險損失20000元,共計128544.73元。
老人出遊意外致八級傷殘
2010年3月7日,李福秀與張桂玲等7人與旅行社簽訂《四川省國內旅遊合同》,約定李福秀等7人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大連青島6日遊”。合同簽訂後,李福秀等7人當即向旅遊社交納旅遊服務費總計10500,同時向被告交納航空險和旅遊意外險投保費共計210元。
2010年4月8日,在“大連青島6日遊”活動中,因旅遊車通過鐵路軌道時發生顛簸,導致李福秀腰部脊柱爆裂性骨折。事故發生後,李福秀先後在大連、成都進行治療。2011年8月2日,李福秀在四川新華司法鑒定所進行了傷殘程度鑒定,經鑒定為八級傷殘。
李福秀認為,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簽訂合同時一併收取了原告交納的旅遊意外險保費,但並未為她購買該保險,致使她在受傷後不能獲得相應的保險金賠付。遂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賠付因違反安保義務造成的門診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共108544.73元,賠付因違約未購買旅遊意外險造成的保險損失20000元。
旅行社擔責保險損失一起賠
在案件審理中,旅行社表示不願意賠償。旅行社認為,2010年3月27日,《四川省國內旅遊合同》上,只有張桂玲的簽字,合同對象僅為張桂玲。李福秀不是旅遊合同當事人,其受傷與旅行社無關,旅行社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當日簽訂的旅遊合同的條款裏並沒有約定旅行社有義務為李福秀購買旅遊意外險。
經過審理,法院表示,本案中的《四川省國內旅遊合同》雖是案外人張桂玲與旅行社簽訂,但合同內容明確顯示旅遊者共7人,而李福秀正是其中之一。雙方具有旅遊合同關係。李福秀在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中,因旅遊車發生顛簸致使其受傷,原告自身沒有過錯,被告作為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原告所受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最後,收取旅遊意外保險費但未辦理有關投保手續,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