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的轎車深夜起火,因保險公司拒賠,他訴至法院。近日,此案在門頭溝法院開庭,保險公司辯稱拒賠是因起火原因不明。
潘先生訴稱,去年5月,他為自己的轎車投保了商業險,保險期限至2012年5月8日。去年5月14日晚,停在自家樓下的車突然起火,被燒得只剩架子。事發後,他向保險公司報案,但對方拒絕理賠。他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11萬餘元。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事發是在2011年5月14日晚,但公司于去年11月28日才接到報案,他們要求潘先生提供消防部門出具的起火原因證明。如果是火災,公司同意賠償;如果是自燃或者不明原因起火,根據條款約定,公司則有權拒賠。在潘先生證據材料不充分的情況下,公司不能理賠。
對此,潘先生表示,現在案件已經立案偵查,他不清楚為什麼還不給出具證明。法院宣佈休庭,將擇日另行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