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師:保險消費者六大權益需要保護

2012-04-26 08:53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保險經紀人從制度設計上就是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制度安排,同時也是保護保險消費者的重要力量。所以對保險經紀人來説,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是天職,和監管職責相一致。

  根據自身十多年從事保險監管信訪投訴工作的經歷,基本沒有收到對保險經紀公司的投訴,説明保險經紀公司在開展業務、執行職責方面做得較好。

  如今,保監會進一步強調要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成立了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很多公司提出,保護保險消費者是保護什麼?誰是保險消費者?

  因為《保險法》只明確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法律上沒有明確界定,依照《保險法》來説,保護保險消費者就是保護這三種人,包括責任險中間的受益人。

  那麼,這些消費者到底有哪些權益需要保護呢?《保險法》提到了六個權益,一是消費者的安全權益,包括償付能力、公司破産以後怎麼處置等,安全權益在《保險法》中有著明確規定。二是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包括對保險公司做業務時,必須盡到説明義務的責任,其中很多條文均涉及這一點。三是保險消費者的選擇權,購買行為是自願的,包括選擇保險險種和保險公司,只有強制的、法定的保險是必須投保的,而且也有選擇公司的權力,這些需要保護。四是保險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保險公司也好,保險仲介也好,應當公平地對待客戶和被保險人。五是保險消費者的索賠權,這在《保險法》中同樣有明確規定。六是《保險法》規定了被保險人個人資訊的保密權,也就是隱私權。

  除《保險法》明確規定的上述六大權益外,還有受教育權和個人監督權,在其他法律條款中也有依據,是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保險經紀公司,在整個業務經營環節中,只要履行職責,依法合規,充分考慮客戶利益和要求,均可以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成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靠力量。

  首先,保險經紀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站在投保人角度來考慮問題。宣傳保險知識,説明保險産品中的有關問題,充分了解保險對象的實際需求,設定市場需要的産品,設定産品中某些方面重點要解決的風險點,提出合理化的保單建議和意見,出險後能夠協助消費者及時索賠,獲得應有的經紀利益,這些是經紀公司力所能及的範圍,最終保護了保險消費者的利益,成為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責任主體。

  其次,保險經紀公司能夠發揮對保險業發展的促進和監督作用。經紀公司能夠深入研究市場和保險客戶,不僅深入研究保險公司産品、條款和匯率,同時積極開拓和創新保險産品,打開保險市場處女地,滿足了消費者更多更廣泛的需求,實際上促進了整個保險業的發展。如達信保險經紀對保險公司所有條款進行了一次梳理,有助於發現其中的問題和不足,某些條款中明顯存在著硬傷,對客戶抑或對保險公司可能不利,通過發現類似的問題和不足,反饋到有關部門加以研究,進而促使保險公司改良和修正一些條款和標準。

  媒體前期報道的有關意外險中傷殘等級劃分標準的問題,目前保險行業協會和有關部門正在進行一些具體工作,一些保險公司已經主動對自己的相關産品做了修改。通過這些社會監督,能夠促進條款和匯率的改進,同時更加公平地對待保險客戶。

  第三,近期正在建立社會監督員制度,希望吸納保險經紀公司代表參與這一社會監督體系。目前至少有兩個作用,一是社會監督員充分聽取經紀公司對保險監管、保險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二是在清理財産險公司2011年以前積壓的未賠案件上,希望經紀公司和保監會積極配合,將手頭掌握的未賠案件反映上來,保監會將協助解決。不久前保監會召集了12家保險公司舉行會議,未賠案件中這12家公司佔據了91%,這就意味著,只要完成了這12家公司的積壓賠案,市場上就能解決90%的積壓賠案。7月份以前這些公司將上報自身清理的結果。如果確屬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例,並且存在無理拒賠和刻意拖賠的行為,保監會將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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