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不要匆忙退保

2011-09-05 07:00     來源:羊城晚報     編輯:王思羽

  離婚後,原保單仍繼續有效;雙方可協商處理保費分攤事宜,或進行保單變更,延續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婚姻法》中婚前購買房産在離婚後的分配作了詳細解釋,引起社會熱議,很多人開始關注離婚後的財産分配。不過,保險作為一項金融資産並不受消費者重視,很多人在離婚後嫌麻煩,選擇直接退保了事。實際上,婚姻狀態對保險資産的效力是沒有影響的,匆忙退保往往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保單屬於家庭金融資産

  隨著保險的保障功能和理財功能日益被認可,保險已經在很多家庭的資産配置中佔據了一席之地。不同家庭的保險購買過程往往不同,有的保險可能是在婚前購買,一方獨自完成繳費,婚後已經享受保險收益;有的保險可能在婚後購買保險,夫妻共同繳費,離婚時可能繳費還未完成等等。另外,每個家庭的保險組合也不盡相同,有的家庭會選擇夫妻各自為自身投保,還有的家庭可能選擇針對夫妻或家庭共用的保險産品,如被冠以“愛情保險”美名的夫妻聯合人壽産品,以及用一張保單綁定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類型産品。

  目前,在擁有良好保險意識、注重用保險進行資産配置的家庭中,保費佔比可能達到家庭總收入的5%-10%,對應的保額可能是家庭5年的總收入。

  離婚不影響保單繼續有效

  婚後購買的保險,夫妻雙方往往互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那麼婚姻關係解除後,所購保險是否也會隨保險利益的喪失而失效呢?其實不然,中德安聯保險專家介紹説,根據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會影響保單繼續有效。也就是説,即便不對保單做任何變更,離婚對婚前所購買的保險效力是沒有影響的。

  實際而言,絕大多數人在離婚後不願保留原保單中投保人、被保險人特別是受益人等等關係,為了減少“麻煩”乾脆選擇退保了事。這往往不是明智的選擇。中德安聯保險專家提醒説,依據保險合同,大部分長期保險計劃若在繳費期內退保,消費者只能退回賬戶的現金價值而非所交保費,提前退保會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特別是針對家庭設計的“愛情保險”和“全家保”等類型的保險産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著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費的優惠特點。如果退保後再各自投保,要想獲得相同的保障額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費。

  一旦離婚保單怎麼處理?

  那麼,離婚後,保險該怎麼處理呢?中德安聯保險專家建議消費者,在婚姻發生變故時應妥善處置保險資産,尚在繳費期的保單更不要盲目中斷。

  “如果能夠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繼續以分攤保費的形式延續現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選擇。”除此以外,消費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險公司的保單變更服務,根據家庭和保險的具體情況,通過進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變更來延續保障,不可輕易讓保單失效。(羊城晚報記者 程行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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