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推問責機制

2013-07-23 13:48     來源:證券時報     編輯:林天泉

  張常春/製圖

  編者按:“擊鼓傳花”是信託兌付的常見做法,當融資方出現資金問題時,項目雙方往往會覓到接盤者,令項目兌付化險為夷。監管層問責機制的推出,將令信託項目經理責任全程化,信託項目即使最終通過“擊鼓傳花”得以兌付,在風險處置後相關責任人也將被問責。

  信託産品兌付近日再次上演“擊鼓傳花”一幕。西部某信託公司一款房地産集合資金計劃雖已在上半年實現正常兌付,但據知情人士透露,該産品融資方拖欠借款達4個月,最終因接盤方出資才得以化解風險。

  這一案例正是信託兌付“擊鼓傳花”的通常做法。今年5月,中信信託在處置“三峽全通”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時也採取了類似做法。

  儘管信託公司通過接盤者令産品兌付化險為夷,但整個市場潛藏的風險卻不容小覷。證券時報記者獲悉,銀監會非銀部已要求信託公司建立問責機制,運作中出現風險的信託産品即使最終得以正常兌付,在項目風險處置完畢後相關責任人也將被問責,信託兌付“擊鼓傳花”模式將面臨兩難。

  兌付壓力“擊鼓傳花”

  前述西部某信託公司在2011年發行了一款房地産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該計劃于2011年9月7日正式成立,期限為18個月,到期日為2013年3月7日。根據當時的成立公告,該信託計劃募集資金共1億元,年化收益率為10.5%~11.5%。

  該項目的融資方浙江某地産公司並未按照約定時間償還貸款,至今年3月才由第三方接盤完成了兌付,並已申請對抵押物的查封。

  但前述信託公司相關人士對於接盤方的具體資訊卻未予透露。“這一現象在行業中並不陌生,一般信託公司都會提前防範兌付風險的發生,一旦發現融資方不能及時還款便會著手尋找接盤方。”中部地區某信託公司高管告訴記者。

  事實上,如果後續處理不涉及訴訟環節,投資者很難知道信託項目曾尋找接盤方。而在部分受訪的信託經理看來,只要信託項目可以兌付本息,投資者沒有必要知曉項目的具體執行情況。

  記者注意到,前述信託計劃成立以後,每年向投資者公佈的管理報告中也從未提及項目的銷售情況及風險提示。

  這類信託兌付“擊鼓傳花”的案例其實並不少見。據中金公司統計,2013年預計到期房地産信託規模為2816億元,本息合計總還款額約為3100億元。過去兩年,針對房地産調控的政策不斷升級,令不少開發商面臨項目銷售不及預期進而陷入資金緊張的局面。

  誰在接盤?

  據多位信託業內人士介紹,信託公司化解風險、實現剛性兌付,主要依靠借新還舊或展期,通過資産管理公司、房地産基金或其他信託公司等第三方接盤,以及以自有資金墊付再處置抵押物。

  今年年初,逾3000億元的兌付壓力一度成為各界對於房地産信託最大的關注點,兩個季度已過,卻未見風險爆發,樓市回暖和借新還舊成為其中兩個重要原因。

  中國信託業協會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信託資金對房地産的配置比例雖然繼續下降,但是規模有較大增長,達到7702億元,重新超過2012年年底的規模,表明房地産信託仍然火爆。進入6月,房地産信託發行數量環比上升了八成,規模也高於同期信託産品的平均募集規模。

  “發新還舊是延長兌付風險的一個主要方式,不難發現市場上部分地産公司多次運用信託融資,其中不乏發新還舊的。”北京某信託公司信託經理稱。

  而據前述中部地區信託公司高管介紹,除了以新還舊之外,大股東還會向信託公司施以援手,或是借助資産管理公司甚至民營機構接盤的舉措來轉移風險。

  如果説關聯方接盤意在化解風險,那麼市場化的接盤方動機又何在?在上述高管看來,接盤者一般比較看重項目的抵質押物是否足額,以及處置權利是否明確。更為關鍵的是,儘管飽受調控,但中國房地産行業的需求依舊非常旺盛,這也是接盤方敢於接手的重要原因。

  隨著信託業務規模的快速擴張,前幾年開展的項目開始陸續到期清算,並呈現集中到期的趨勢,尤其是前幾年擴張較為激進的信託公司,今年以來面臨著較大的清算壓力。

  監管層建立問責機制

  對於信託産品出現風險,監管層的態度是“首先應該果斷出手化解風險”。據記者了解,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李建華在內部講話中曾強調,信託公司在風險暴露後要果斷出手,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風險,避免瞻前顧後貽誤時機。

  但另一方面,監管層顯然也已關注到此類現象背後所隱藏的風險,因而不僅要求信託公司化解風險,同時要求建立相關的問責機制。記者從銀監會了解到,信託公司對於風險要嚴格實施問責機制。

  “在項目風險處置完畢後,要求信託公司厘清責任,對合規守法、盡職盡責的員工給予肯定,對違規的項目負責人、合規風控人員和高管要嚴格問責,並及時將責任人員名單及問責情況報送銀監會。銀監會將建立風險項目責任人及交易對手案底制度。”銀監會的一份內部講話資料中指出。

  據了解,目前銀監會已從直管機構做起,對兩家直管信託公司進行問責,採取了暫停相關業務並對所有信託業務事前報告的監管措施,同時對高管及相應責任人追究個人責任。銀監會同時要求,各銀監局要做實信託公司風險項目問責工作,對其中風險集聚較大、風險處置不力、造成較差社會影響的信託公司,要堅決採取監管措施。

  “也就是説,信託公司即便保證了産品剛性兌付,但如果中間暴露風險的話也會遭到監管部門的問責,這將使得信託公司在尋找接盤方時將更加低調。”前述中部地區信託公司高管表示。  (證券時報記者 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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