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與第三方理財機構的“曖昧”關係或許可從國家審計署日前披露的一則審計結果管中窺豹。
審計署對五礦信託2011年財務收支審計結果顯示,該公司2010年~2011年違規委託非金融機構銷售部分集合資金信託産品,並以諮詢費名義支付推介代銷費3862.27萬元。
儘管審計署並未公佈五礦信託違規代銷的具體資訊,但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的信託公司和第三方理財機構人士均表示,“目前信託公司與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合作非常普遍,但操作形式比較尷尬,五礦信託很可能是因為操作不規範所致。”
按照銀監會2011年下發的《規範信託産品行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信託公司行銷信託産品,可採取信託公司直接行銷模式,也可選擇其他金融機構代理推介信託産品;非金融機構只能“向信託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但不得以提供諮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託産品”。
而實際上,近年瘋狂成長起來的第三方理財機構卻是信託公司産品代銷的重要渠道,一些直銷能力較差的小型信託公司,甚至一度將第三方理財機構作為代銷主力。
“通常我們與信託公司會簽訂財務顧問協議,行內人將之稱為‘代銷協議’,我們負責包銷或者分銷信託公司的産品,信託公司將代銷費用通過顧問或諮詢費用支付給我們。”一家大型第三方理財機構銷售人員説。據其介紹,第三方理財公司一般不安排信託公司和客戶見面,為了避免信託公司“撬走”客戶,第三方留給信託公司的客戶聯繫方式一般都是虛假的。
另一家第三方理財機構內部人士向記者坦言,“除了一些特別警覺的投資者會要求與信託公司直接簽約,大部分老客戶都會直接跟我們簽約。”
從商業模式看,第三方理財公司並非向客戶收取顧問費,而是按産品發行量獲取佣金。多位業內人士透露,第三方理財機構一般按資金募集量收取信託公司2%~3%的産品發行費,具體費用要視信託公司的資質和信託産品的收益率等多方面而定。
“銀監會此前發佈的通知執行效果並不是很好,畢竟不是從法律層面進行規範。一些直銷能力較弱的信託公司在銀行碰壁以後只能借助第三方理財機構,這也是為何這一潛規則依然盛行的原因。”中部某信託公司高管稱。
然而,隨著審計署此番對五礦信託此類操作的定性,信託公司與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合作或許面臨更加尷尬的境地。“我們也猜不透審計署這則公告背後的用意,不過這對業內還是會有一定的影響,未來信託公司將更加重視與第三方代銷合作的規範性。”上述高管説。
證券時報記者 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