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兩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後,放行保險集團募集次級債的新規終於正式發佈。中國保監會今天發佈關於修改《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將第五條修改為“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級債適用本辦法”。該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上述辦法也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佈。
據了解,保監會並非首次放行保險集團公司募集次級債。早在2008年,由於當時施行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並未對保險集團發行次級債作出規定,因此保監會放行“中國人保集團募集不超過100億元的10年期可贖回次級定期債務”,不僅沒有制度層面的障礙,而且開創了國內保險公司以集團公司名義申請發行次級債的先河。然而沒過多久,這扇大門就向保險集團公司關閉了。2011年10月19日,保監會發佈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所獲取的資金,可以計入附屬資本,但不得用於彌補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損失。保險公司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産的50%。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
對於此次再度放行保險集團募集次級債,有業內人士稱:“次級債新規是順應金融混業趨勢、放鬆保險集團資本監管的體現,同時也可能是為了緩解保險公司資本金緊張的壓力。此外,新規給予了金融集團依靠綜合資本實力統一發行次級債的可能,那些保險業之外凈資産比較多的金融集團將可獲得更多發行次級債的機會。” 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