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監管思路已然明晰。昨日,記者獲悉,銀監會將嚴格理財産品發行和銷售環節的審查,從源頭控制理財業務風險,此外還將嚴查“資産池”等違規操作行為。
記者從消息人士處了解到,今年兩會期間,銀監會下發了一份名為《關於2013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而銀監會近日下發的《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可以視為《意見》的細化。
《意見》提出,將嚴格理財産品發行前審查,從源頭控制理財業務風險。《意見》規定,各機構監管部門和銀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商業銀行理財産品報告形式審查要點參考清單》和相關監管要求,對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進行事前審查,嚴格做好風險預判和分析,堅決杜絕銀行發行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理財産品。
同時,《意見》要求商業銀行嚴格落實《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在理財産品銷售中將風險提示放在首位,嚴禁未經授權銷售産品;嚴禁銷售私募股權基金産品;嚴禁誤導消費者購買。各派出機構要分期、分階段對轄內銀行的理財産品銷售活動進行專項檢查和明察暗訪,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活動的行為監管。
銀監會還將針對銀行理財業務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興、突發和臨時性問題,將對商業銀行及時進行窗口指導,提示風險,引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範和健康發展,避免風險蔓延。
此外,銀監會還將對“資産池”等操作行為實施專項現場檢查。《意見》要求,將根據“法人立項”的原則,按照統一部署,將理財業務作為立項重點,集中力量整治違規設立“資産池”等不規範的操作行為。《意見》規定,“不規範的‘資産池’操作行為”是指針對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産品,將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理財産品募集的理財資金混同一起進行投資,無法做到單只理財産品和投資資産的清晰對應。銀監會認為,該運作方式容易産生期限錯配,通過借新還舊,滾動發售維持運營,一旦出現募集困難或鉅額贖回,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
《意見》稱,儘管銀監會三令五申要求商業銀行停止此類“資産池”操作,但仍有部分銀行採用此種運作模式。鑒此,各機構監管部門和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先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自查整改,然後充分考慮行業整體發展趨勢、單個機構的理財業務規模、風險狀況和區域性特點,結合理財業務非現場檢測提供的有關資訊和發現的問題,選擇大型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以及各銀監會派出機構轄內2-3家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總行進行“資産池”等操作行為的專項現場檢查。
據了解,對於現有理財業務相關的法規及政策,銀監會將啟動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將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進行修訂,以更加適應實際需要。《意見》同時稱,還將研究我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以及國外私人銀行業務的發展情況和監管經驗,適時完善相關監管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