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良資訊保存不超過五年

2013-01-30 09:19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范樂

  國務院今天公佈《徵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為了在徵信業務活動中切實保護個人資訊安全,《條例》做出了相應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我國的徵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資訊服務的企業,既可為防範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和個人能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獲得較多的交易機會;而缺乏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則相反,從而促進形成“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境。但是我國的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範和監管依據,難以獲取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的現象與不當採集和濫用公民、法人資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現象並存,影響了徵信業的健康發展。

  《條例》嚴格規範了個人徵信業務規則:除依法公開的個人資訊外,採集個人資訊應當經資訊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採集;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資訊的,應當事先告知資訊主體本人;他人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資訊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徵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資訊。

  另外,《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和限制徵信機構採集的個人資訊,包括:禁止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資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資訊;徵信機構不得採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産的資訊和納稅數額資訊,但徵信機構明確告知資訊主體提供該資訊可能産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採集的除外。

  《條例》還規定了個人對本人資訊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徵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個人認為資訊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徵信機構或資訊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並限期答覆。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有不少公眾和專家提出,應當對不良資訊設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並借鑒國際慣例,《條例》將不良資訊的保存時限設定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規定不良信用資訊保存期限的目的在於,促使個人改正並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資訊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資訊主體的約束力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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