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嚴打新股變臉 科恒南大光電保薦機構遭罰

2013-01-06 13:13     來源:人民網     編輯:王偉

  人民網北京1月3日電 今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對江門市科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恒股份)、江蘇南大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大光電)首發項目相關責任主體採取監管措施的有關情況。兩公司在去年三季度上市後業績即出現大幅下滑,根據相關規定,兩公司的保薦機構國信證券、太平洋證券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4位簽字保薦人同遭處罰,這是繼珈偉股份、百隆東方之後,證監會針再次對業績大幅下滑的首發項目相關責任主體採取監管措施。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經查,科恒股份上市後即出現2012年中期凈利潤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凈利潤同比下滑69.52%的情況;南大光電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發行公告》中披露凈利潤同比下降約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風險提示公告中披露“實現歸屬於發行人股東的凈利潤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經初步估計,2012年1-9月公司凈利潤同比下滑約為40%左右”(實際下滑幅度為52.42%)。在中期報告業績下降幅度較大的情況下,上述兩公司在會後重大事項承諾函中均未如實説明,亦未在招股過程中及時地作相應的補充披露。

  證監會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的有關規定,對科恒股份、南大光電採取了監管談話並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的有關規定,對兩公司的保薦機構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簽字保薦代表人楊健、陳大漢,程正茂、唐衛華採取了“3個月內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監管措施。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根據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的要求,發行人作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要承擔主要責任,相關仲介機構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資訊披露應當及時,凡是對投資者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資訊,都應當在第一時間披露。今後,中國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推動各市場主體進一步歸位盡責,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記者 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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