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引入保險機構參與基金銷售

2012-11-21 08:47     來源:新京報     編輯:范樂

  中國超過300萬的保險經紀人不久將向客戶推薦基金,證監會正擬引入保險機構參與基金銷售。中國證監會20日公佈《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基金的傳統銷售渠道主要是商業銀行、基金公司自身、券商和獨立銷售機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表示,為進一步拓寬基金銷售渠道,鼓勵更多類型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擬引入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等保險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

  在門檻要求方面,考慮到基金銷售業務與保險機構現有業務差別較大,證監會要求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較強的經營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其中,對保險公司設定了“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持續從事保險業務5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等要求;對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設定了“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的要求。

  保險行銷員是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的主力,2011年底國內人數達到335.74萬人。由於這一群體龐大,且僅與保險機構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因此證監會要求保險機構對於授權範圍內的銷售基金行為承擔責任。

  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峰昨日表示,保險機構銷售基金有兩個難點需要引起關注:一是基金銷售業務與保險機構現有業務差別較大,尤其是股票基金有較大波動風險;二是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的特殊性,他們是否參加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是否擁有基金銷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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