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發佈險資參與股指期貨和金融衍生品交易規定

2012-10-24 10:34     來源:中國經濟網     編輯:王偉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3日訊 中國保監會今日發佈《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僅限于對衝或規避風險,不得用於投機目的。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以確定的資産組合為基礎,分別開立股指期貨交易賬戶,實行賬戶、資産、交易、核算和風險的獨立管理。

  《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要求,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其專業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資産配置和投資交易專業人員不少於5名;風險控制專業人員不少於3名;清算和核算專業人員不少於2名。投資交易、風險控制和清算崗位人員不得相互兼任。(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資産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專業人員不少於2名,其中包括風險控制人員。受託的資産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機構,專業人員應當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的要求。其他專業機構應當同時滿足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暫行辦法》中指出,保險機構自行或受託參與衍生品交易,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明確崗位職責,確保業務操作和風險管理流程可執行,關鍵崗位相互制衡,重點環節雙人復核。保險機構應當綜合內外部信用評級情況,為交易對手設定交易限額,並根據需要採用適當的信用風險緩釋措施。

  保監會昨日和今日的兩天內共發佈六個項目新政,10月22日發佈了《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産品的通知》、《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於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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