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門凍結銀行存款等許可權被取消

2012-02-27 10:00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范樂

  記者從今年起,工商部門將無權直接凍結違法行為人銀行存款,無權通知銀行直接劃撥被處罰人的銀行存款。如需採取上述措施,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網站公佈了修改5部規章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已開始施行。

  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內容,被修改的5部規章是:《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詳見列表)。

  取消“直接通知銀行劃撥”權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工商總局這次的修改中,依此將《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就非法設置和張貼廣告行為原來規定的“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置、張貼者承擔”刪除。

  另一處修改也基於同樣的精神。修改前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有關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式通知銀行予以劃撥。這一條修改後,不再允許工商機關直接通知銀行劃撥,而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修改前,《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今也被修改為“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取消“凍結”“暫停支付”等措施

  規章修改後,工商機關過去常用的凍結、暫停支付等行政強制措施,也將不再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刪去了第八條第(二)項和第二十條第(二)項(1)中的“凍結”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的“暫停支付”和第(五)項。

  原《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銀行查詢、凍結違法行為人的銀行存款”修改為“查詢違法行為人的銀行賬戶或者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該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各類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也在“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前加上了“依照法律、法規規定”。

  對於這些變化,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解釋道,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工商總局的部門規章顯然無此權力。故而其行使職權涉及行政強制措施的,只能“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行使未被授權的凍結、未被明確的暫停支付。

  查封扣押須24小時內補辦手續

  這次修改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三十六條中的“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加上了明確時限,修改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另外一個變動則是字面表達上的規範化,將上述條款中的“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修改為“查封、扣押財物決定書”,與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查封、扣押決定書”名稱保持一致。

  體現“少用慎用行政強制”精神

  楊偉東分析,工商總局的此次規章修改分別涉及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措施、字面表達的規範。尤其對於前兩者更具實質性的修改而言,其貫徹了行政強制法“少用慎用行政強制”的立法精神。“行政強制法的總體思路是,除非為維繫行政管理所必要,對直接影響當事人基本權利的強制權均上收。這也許會讓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感覺到繁瑣,但也提醒行政機關,權威的建立不是通過強制,而是通過合理、理性的管理方式。原有許多權力不可再用,又需要達到管理的目的,這需要工商機關探索新的理念、機制和方法。”楊偉東説。(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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