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外資、陸資、港資股東人數及股權佔1/2以上法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修正條文從嚴規範,規定只要股權佔30%、股東超過1/3以上,即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在匿名政治獻金部分,現行條文規定,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1/10,超過部分應于申時繳交受理機關辦理繳庫。修正條文放寬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上限提高到30%,此規定適用2009年度的捐贈行為。
對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呂學樟認為,調高匿名政治獻金比例,有助政黨接受中小企業小額捐款,也能避免政黨政策受制于財團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