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澳門新華澳報27日報道,澳門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二零一一年度現金補助》政法規草案,特區政府將於下星期二起發放一次性現金補助。
為紓緩通脹對居民生活造成的壓力,澳門特區政府制訂了《二零一一年度現金補助》行政法規草案,向居民發放一次性現金補助。這項經濟補助將於二零一一年下半年實施,總金額約澳門幣十七億八千九百萬零五千六百元。
草案規定,凡于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符合發放條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分別獲發澳門幣三千元和澳門幣一千八百元。
草案規定,收取敬老金和社會工作局定期發放的其他經濟援助的人士的現金補助,由社會工作局按現行發放該等津貼的程式及方式給付。正收取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規定的大專助學金的人士、正收取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規定的直接津貼的教職人員、正在公共行政部門包括自治機構擔任職務且收取報酬的人士和正收取退休基金會退休金或撫恤金的人士將透過轉帳將現金補助款項存入其銀行賬戶內。
至於其他符合發放條件的人士,會按其向身份證明局申報的地址,以郵寄劃線支票的方式發放現金。如為未成年人,支票可存入該未成年人、其父親或母親的銀行賬戶內。
草案規定,因長期臥病、全身或半身癱瘓未能回澳換領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在澳門境外生活的特區居民,得以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或社會互助機構發出的能顯示其目前狀況的文件作為證明而獲發現金補助。屬此情況者,社會工作局可根據受惠人在《2011年度現金分享計劃》已遞交的文,在分析具體情況後,豁免其遞交該等證明。另外,此類人士的現金補助只可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第三親等的直系或旁系血親代領。代領人士除須向社會工作局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外,亦須提交聲明書承諾將代領的現金補助全數交予有關受惠人。
草案規定,符合發放條件但未能以法規所定的方式領取現金補助的未確定監護權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以及被處以保安處分及剝奪自由的措施或刑罰者,其現金補助的給付事宜由社會工作局負責處理。
為向有需要的居民提供資訊和協助,草案規定設立“現金補助發放中心”。該中心運作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如有需要時可延長該運作期限。
特區政府將於下星期二起發放一次性現金補助,社工局經濟援助受益人、領取公務員退休金、大專助學金受惠學生及領取直接津貼的教學人員將在當日透過自動轉帳收取,至於透過劃線支票收取現金補助的澳門居民,首批1950年或之前出生的人士的支票,將於下月5日寄出,最後一批支票將在11月7日寄出。凡在2011年6月30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均可獲3,000元現金補助,非永久居民可獲發1,800元,一次性現金補助總開支17.8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