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新規定放寬居民可具中央儲蓄制度賬戶條件

2011-07-26 15:52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王思羽

  中新網7月26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25日出版的第3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二○/二○一一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三一/二○○九號行政法規“關於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賬戶的一般規則”。

  新規定修改了中央儲蓄制度中獲分配款項的權利,放寬了居民可具有中央儲蓄制度個人賬戶的條件。除了原有條件外,還包括:因長期患病或臥病,又或全身或半身癱瘓而常居內地;負擔在澳門特區的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都視為身處澳門特區的時間。另外,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説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在聽取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後,得許可將其他不在澳門特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特區的時間。

  新修改還規定,于一月一日仍在生、且于該日前已具備參與人資格者(年滿廿二歲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倘于前一歷年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特區,或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均享有一次性獲分配由澳門特區轉入個人賬戶的啟動款項一萬澳門元。

  社保基金錶示,為配合法規修訂,即日起重新向未被列入二○一一年撥款臨時名單的參與人寄發通知信,在澳狀況確認程式期限亦將延長至八月卅一日。符合法規所指的參與人可填妥在澳狀況確認聲明書(通知信附同,亦可于社保網頁下載或于八十多個服務點索取),連同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遞交至社保基金或全澳八十多個服務點。預計新增的三項原因涉及人數約三千人。新增的三項原因不適用於二○一○年撥款。

  為保障參與人的權益,原已被列入二○一一年撥款臨時名單的參與人,以及以原行政法規四項規定進行在澳狀況確認程式,並獲社保基金確認合資格獲得撥款權利的參與人,會于九月中旬被列入確定名單,撥款後,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及其他符合提前提款條件的參與人可申請提取款項。由於延長在澳狀況確認程式期限,部分以新行政法規新增三項規定確認的參與人,在確定名單公佈時可能仍在“處理中”,社保基金會儘快處理申請,並於稍後時間通知參與人。

  另外,已作出在澳狀況確認聲明但不獲批准列入臨時名單的參與人,以及截至限期前仍未確認在澳狀況的參與人,社保基金將於九月陸續向他們寄發不被列入二○一一年撥款臨時名單的通知書,參與人可按意願,于收到通知後的十五日內提出聲明異議。

  根據規定,今年合資格獲分配啟動款項的有約二萬五千人。

  市民查詢更多中央儲蓄制度資訊,可電二八五二 三三三三或瀏覽社保基金網頁www.fss.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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