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如何嚴打內幕交易

2010-05-26 11:56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程軼文

  在香港,證監會負責對內幕交易行為的偵查及調查,旗下的法規執行部、市場監察部等部門會聯手監管內幕交易。

  證監會隨時接受公眾及投資者的有關投訴。日常市場監察、傳媒報道以及其他監管機構、執法機關轉報的案件等等,也都是證監會發現違規行為的主要途徑。

  作為全球最重要的證券市場之一,香港證券市場以其規模龐大、資金雄厚聞名於世。其中,可與倫敦、紐約等大市場相媲美的嚴格監管措施,是最令投資者放心的因素。

  去年11月,4名被告因密謀推高泛海酒店市值40億港元,被法庭分別判處26到30個月監禁,並各處罰金約30萬港元,此案被認為是香港最大的市場操縱案,也是首次就市場操縱行為提起法律訴訟的案件。香港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表示:“此次判刑發出了最明確的信號,就是違法者不要以為可以逃脫制裁。違法者必定會被繩之於法!”

  強化證券市場立法和司法,內幕交易行為被納入刑事犯罪

  在香港證監會的工作中,打擊內幕交易是重頭戲,不過對此類違規行為,香港的稱呼比較特殊,稱其為“市場不當行為”。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香港的一個特殊部門,它的職責就是以公開形式進行民事法律程式及在適當時候向被判違法人士施加民事制裁,保障大眾投資者的利益以及減少市場的不當行為。

  所謂的市場失當行為,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45 條的定義,具體包括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控價格、操縱證券市場、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及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證券及期貨合約交易等。

  此前,特區政府也設有“內幕交易審裁處”,屬於行政處罰範疇。但單單一個“內幕交易罪”不能很好地保證市場公平,一些“失當行為”同樣會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因此,特區政府于2003年成立了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並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或前法官出任主席,擴大了監察管理範圍,將內幕交易行為納入刑事犯罪,實行行政處罰、刑事制裁、民事賠償三軌並行。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52 條,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在考慮證監會作出的報告或律政司司長作出的通知之後,或在其他情況下,如果覺得曾發生或可能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就可以在審裁處進行研訊程式,審裁處則有司法管轄權了解及裁定與市場失當行為有關的任何問題或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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