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位向銀行發出的文件指出,在銷售國債的程式上,銀行仍需要向客戶進行銷售及風險評級,但過程中銀行毋須進行錄音手續。為協助方便進行數據披露,聯席安排行將會向分銷行提供統一的風險披露文件,而分銷行在售賣國債程式上,需要求客戶在文件中簽署作實,並確保客戶了解産品的性質及潛在風險。
金管局重申,銀行在向客戶推介産品前,需要充分考慮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經驗、認知及可承受風險等,而客戶于高齡、視障或低教育程度等類別,則須另一名前線員工在場作見證人。另外,倘若銀行在分銷過程有需求,可放寬容許在一般櫃位處理國債認購申請,毋須在産品銷售專區進行,但需確保櫃位員工對産品具有認知。
最後,銀行可以在其網上平臺接納客戶認購,但需確保具有充足的數據披露,而對高齡等類別客戶申請,銀行需要在網下進行額外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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