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有望擴容

2013-08-15 15:26     來源:證券時報     編輯:林天泉

  期貨存管銀行擴容有新進展,期交所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明確。

  昨日,中金所、大商所分別發佈《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與《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各自市場的實際情況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特點對存管銀行相關業務進行了規範。

  據了解,“辦法”分為總則、資格申請、業務要求、技術要求、應急處理、監督管理、違規處理和附則八個部分。明確規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應具備的條件和申請程式;期交所對存管銀行業務、技術及應急處理等三方面要求以及監督管理和違規處理等內容。

  在資格申請方面,“辦法”規定申請從事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的銀行應為我國境內設立的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註冊資本達到100億元人民幣,總資産在15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凈資産在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分支機構在600個以上;應設有專門機構或部門負責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具有健全的期貨保證金存管制度和服務良好的全國集中式銀期轉賬系統,以及安全存管監控所需的設施和技術水準。

  在業務要求方面,“辦法”規定存管銀行應為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客戶提供安全、準確、及時地期貨保證金存管、劃撥服務;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存管銀行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有關規定,通過網路專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監控中心報送在該行開設的全部期貨保證金賬戶前一交易日的賬戶餘額、變動明細等相關資訊。

  2012年10月,國務院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資格認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此次兩家期交所對相關業務細則的明確,意味著國內期貨存管銀行擴容進程提速。

  中金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建立了期貨保證金存管資格的準入標準,細化了期貨保證金存管在業務和技術上的要求,完善了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應急處理機制,明確了交易所對存管銀行的監督機制,強化了交易所對存管銀行自律監管的能力,有利於促進期貨市場的長遠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為進一步拓展銀期合作模式,推動商業銀行進一步支援期貨市場的穩步發展,大商所還開創性地提出銀行要在期貨創新服務方面做文章,要求銀行結合交易所上市品種及會員、客戶特點,在促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銀期創新業務合作方面提出可行的期貨創新服務方案。

  市場人士表示,“辦法”的發佈實施,將進一步規範存管銀行保證金存管業務,保障資金的劃撥效率及安全性,切實加強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工作,期貨市場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將得到更好的保護;同時,有利於拓展期貨業與銀行間的業務創新模式,商業銀行服務期貨市場的職能將得到有效發揮。

  業內人士預計,其餘兩家國內期交所也將陸續發佈相關管理辦法。據悉,目前不少股份制商業銀行已向國內四大期貨交易所提交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申請材料,其中一些商業銀行已經與交易所進行了系統對接測試。  (證券時報記者 沈寧 魏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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