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個人資訊將遭嚴懲

2013-01-31 10:21     來源:中國廣播網     編輯:范樂

  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醞釀十年之久的《徵信業管理條例》今天正式公佈,條例明確規定:徵信機構不得採集個人指紋、血型等資訊,非法獲取個人資訊將遭到嚴懲。

  徵信業,形象地説就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資訊”服務的行業。而個人徵信記錄,相當於“經濟身份證”,在申請貸款、辦理出國手續,甚至應聘崗位時,都發揮重要作用。最新發佈的《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徵信機構不得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資訊,以及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産的資訊和納稅數額資訊。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局局長王煜:他人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資訊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

  目前,我國的個人信用報告都是通過人民銀行牽頭組建的數據庫來查詢的。這一數據庫目前已收錄1800多萬戶企業、8億多個人的有關資訊。《條例》明確規定:“個人資訊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免費查閱次數比修改稿中的規定有所增加。王煜指出,個人對本人資訊充分享有查詢、表達異議等權利。

  王煜:個人認為資訊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徵信機構或資訊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徵信業管理條例》對個人不良信用資訊的保存期限設定為5年。王煜指出,不良記錄保存時間太長,資訊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保存時間太短,對資訊主體的約束力不夠。

  王煜:國際上一般都對個人的不良資訊設定了保存時限。英國規定保留6年,韓國規定保留5年,美國規定,個人破産資訊保留10年,其他負面資訊保留7年,我國香港地區的規定是,個人破産資訊保留8年,敗訴資訊保留7年。

  和之前的修改稿相比,《徵信業管理條例》在保護個人信用資訊的權益上有所強化。對徵信機構或資訊提供者、資訊使用者違反規定,侵犯個人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信業管理條例》將於2013年3月15號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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