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大病保險償付能力充足率需在150%以上

2013-01-31 10:21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范樂

  保監會發佈大病保險償付能力監管標準

  昨日,記者從保監會網站了解到,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4號: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最低資本》(以下簡稱《規則》),制定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償付能力監管新標準,引導保險公司科學評估大病保險風險,提高風險保障水準,支援大病保險發展。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新標準較原標準降低了最低資本要求,降低大病保險運作成本,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

  新規定降低資本要求

  在定量測試的基礎上,原標準規定,大病保險的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6%至18%,或者是賠款金額的23%至26%;而新標準規定,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0%至15%,或者是賠款金額的13%至17%。大病保險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保險公司可與政府約定風險共擔安排,可對超額結余及政策性虧損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此外,監管層採集大病保險的實際數據進行了定量測算。據介紹,保監會採集了保險行業大病保險的大規模歷史數據進行了定量測試,採用了隨機模擬方法,區分了不同的風險共擔安排、不同的業務規模和不同置信度水準,更加精確地細化了大病保險的業務風險。新標準比原標準更加符合大病保險的實際風險狀況。

  記者了解到,根據大病醫保的相關規定,險資承辦大病保險有門檻,償付能力充足率成為重要指標,至少要在150%以上。據介紹,監管部門在對險企的償付能力上加固“風險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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