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險擬擴至個體企業

2012-11-22 09:28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范樂

  一嬰兒在母親背上酣睡。降低生育險繳費標準後,企業負擔大大降低。(資料圖片)本報記者譚青攝

  昨天,人社部就《生育保險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兩條重要規定是: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大幅降低,由現行規定的1%降為“不超過0.5%”;生育保險覆蓋的範圍擴大,囊括了個體企業,這樣“有利於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新規內容

  >>降費

  繳費比例降至“不超過0.5%”

  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比現行規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後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後實施,職工個人不繳費。

  為有效控制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繳費比例超過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繳費比例的確定,是“根據近二十年各地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生育保險支出佔工資總額的比例情況”。

  >>擴面

  生育險覆蓋範圍擴至小企業

  在生育保險的適用範圍方面,徵求意見稿稱,生育保險是社保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僅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徵求意見稿將生育保險的覆蓋範圍確定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這將有利於生育保險制度的統一,有利於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待遇

  “超出醫藥費職工負擔”被刪

  舊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而此次《生育保險辦法(徵求意見稿)》刪除了這條。

  徵求意見稿提出,考慮到公共衛生服務已包含了部分孕産婦檢查項目,由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而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即個人不需要支付費用;對於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就醫。

  徵求意見稿規定,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産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了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發。

  □釋疑

  如何處罰騙保行為

  用人單位、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或者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不繳費怎麼辦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因用人單位不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造成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生育保險待遇。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是否需要墊付費用

  為了保證生育醫療費的及時支付、方便參保人員,徵求意見稿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直接結算。換言之,這使得相關參保者將無需再自己墊付有關的醫療費用。

  辦法也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人員異地生育,其生育醫療費用結算範圍和標準按照參保地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為了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的監督。

  □連線北京

  若繳費比例降至0.5%年為企業節省數億元

  “本市生育保險年繳費總額超過10億元,如果將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降低到0.5%,那麼每年將為相關企業節約數億元的資金。”北京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這位負責人稱,目前本市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是0.8%,由企業負責繳費,個人不繳費。

  這位負責人稱,近1年來本市生育保險的參保人數呈現了接近翻番的爆髮式增長,這得益於不斷擴大生育保險的覆蓋範圍。“在擴大覆蓋面方面,本市走的已經比國家政策要快了”。從今年1月1日起,本市生育保險實現制度全覆蓋,生育保險的參保範圍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外地戶籍職工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等機構的職工均為新納入者。

  這位負責人舉例稱,去年底本市生育保險的參保人數約為400萬人,而目前本市生育保險的參保人數已達到約800萬人。如果本市將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降低到0.5%,那麼每年將為相關企業省下數億元資金,省下的錢可用於企業的投資再發展,或者可能被用於企業職工的福利。從深層次看,國家一旦推出新政,企業及其職工都會因此受益。

  另據這位負責人分析,雖然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下調會直接導致生育保險基金的收入相對降低,但初步來看,只要“緊張一點過日子”,控制好基金的合理收支,那麼本市生育保險基金的整體收支預計還是能夠大體保持平衡的。

  □新聞背景

  參保者達1.5億人保障範圍不斷擴大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12年9月,全國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已達1.5億人。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頒布,1953年修訂)第十六條對企業女職工生育待遇作了規定,包括生育或流産的産假、工資、生育醫療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頒布)明確要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為了貫徹實施勞動法,原勞動部在總結各地生育保險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于1994年12月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對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基本原則、實施範圍、待遇標準、基金管理、監督機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後,全國有31個省(區、市)出臺了生育保險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本省(區、市)生育保險制度作出了具體安排。其中,有19個省份已將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等用人單位全部納入生育保險覆蓋範圍。

  2011年7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並在第六章專門規定了生育保險的覆蓋範圍、籌資和待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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