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銀行催收”游離法外

2012-11-02 08:58     來源:新華網     編輯:范樂

  多家銀行近日承認,確實與第三方“催收公司”有合作。銀行催收業務外包是業內“潛規則”,不料卻引發了公眾的“信任之問”。

  在我國,禁止註冊登記所謂的追債公司。早在1995年,有關部門曾聯合發文“叫停”以單位性質註冊追債公司,2000年多部門發文取締一切性質的追債公司。然而,現實中卻存在超越經驗範圍開展追債業務的“灰色公司”,游離于法律法規之外,引發矛盾糾紛甚至惡性案件,引起百姓強烈不滿。

  然而,我國銀行業催收業務外包現象長期存在。2009年,銀監會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針對催收外包機構的業務管理制度和選用標準,並進行持續的監督管理;選用催收外包機構須經境內總部高級管理層批准。2010年,有關部門出臺了《中國銀行業協會委外催收機構管理辦法》,2011年又出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

  堂堂銀行,如何與非法的追債公司合作、進行催收業務外包?據稱,當前銀行出於對追債公司實施不法催收行為可能引發聲譽影響的顧忌,一般都不對追債公司進行書面授權,而是先將不良貸款“打包”給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再由第三方機構與追債公司合作。這就造成銀行無法直接監管追債公司,對其約束力明顯不足,只要不引發投訴,銀行便對追債公司的不法催收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令人擔憂的是,銀行在將催收業務外包時,也將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電話等個人資訊洩露了。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將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銀行催收業務外包時洩露公民個人資訊顯然屬於違法行為。

  銀行催收業務外包,決不能打“擦邊球”。如何形成一套催收業務外包管理模式,還需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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