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只租不管 引發諸多法律問題

2012-07-10 13:34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范樂

  上海市民嚴先生從前年開始,每年都會購買兩根金條作為投資。他告訴記者:“因為家裏沒有保險箱,放到銀行比較放心,每年租金也能承受,VIP客戶還可以打折。每個月還有3次的免費開箱。”

  隨著黃金熱、收藏熱掀起,一直受冷落的銀行保管箱租賃變成了緊俏業務,小規格保管箱所剩無幾,大規格保管箱更是“一箱難求”。然而銀行保管箱雖名為“保管”,但對出租的保管箱卻是只租不管,一旦物品遺失或損壞而引發糾紛,客戶往往難以維權。因此,法律界人士認為,由保管箱內物品遺失或損壞引發的糾紛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需要明確,需要通過加快和完善立法建設來解決。

  銀行保管箱業務走俏

  張先生供職于上海一家文化單位,收藏了一些名人字畫,覺得放在家裏不安全,於是決定把字畫和其他一些重要物品存到銀行保管箱裏。近日他來到上海市江西中路上的交通銀行,結果被告知保管箱全都租出去了,必須預約排隊,等候有人退租。他又趕到位於外灘的農業銀行,諮詢後發現大尺寸的保管箱同樣被租滿。

  近些年,隨著上海市民收藏字畫、古玩等熱潮的興起以及對黃金、白銀等貴金屬的投資遞增,安全系數高的銀行保管箱越來越受到投資者和收藏人士的青睞。有些市民為了保管房産證、重要合同契約等,也選擇到銀行租一個保管箱,保管箱已成了最紅火的業務之一。

  記者走訪了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華夏銀行等部分銀行網點了解到,保管箱租賃現在已變成了緊俏業務,一些銀行的保管箱出租率幾乎達到100%。位於北京西路上的華夏銀行市西支行就是如此,負責保管箱業務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由於華夏銀行在上海有保管箱業務的支行僅此一家,因此目前幾千隻保管箱已經全部租完,大部分客戶都是長期租用,如果新客戶想要辦理就只能先預約,等老客戶退租。

  走訪中記者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現象,多家銀行大規格保管箱最熱銷,基本爆滿。有的甚至需要排隊預約。專業收藏人士汪先生的困擾也説明瞭這一點。他説:“目前銀行大型號的保管箱數量少,針對字畫收藏而言,箱型選擇餘地還是太少,像一些新近的作品都是大尺寸的,一般箱子根本放不下。”

  農業銀行的相關工作人員透露,大號保管箱數量本來就少,以農行上海市分行營業部為例,特大號保管箱一共才只有5個;另外,來租用大號保管箱的多以家底較為厚實的中老年客戶為主,主要用以存放比較值錢重要的物品和文件,如黃金、收藏品等,同時也有不少公司和單位選用,存放重要的數據資訊和機密文件資料。

  遇糾紛客戶維權難

  記者了解到,銀行保管箱雖名為“保管”,但目前絕大多數銀行不對客戶存放的物品進行清點和登記,實際上未加以管理。一旦保管箱內物品被盜或因自然災害等被毀,銀行不知保管箱裏究竟放了什麼東西,客戶也難以説清,這極易引發糾紛,而客戶往往難以維權。

  “我們和客戶簽訂的是租約合同,從某種意義上説,只是租一個場所給客戶存放物品,對出租的保管箱是只租不管。”一家銀行網點的工作人員説,“從客戶隱私考慮,我們對客戶存放的物件是不過問的,既不清點、也不登記,因而,客戶在保管箱裏究竟放了什麼東西,銀行並不知道。合同上對存放物件是有相關要求,如不是易燃易爆品、槍支毒品等違禁品等。銀行提供保管箱給用戶存放物品,收取的是保管箱的租賃費用,並不是保管費用。”

  對於銀行方提出的為保護客戶隱私,對保管箱物品不登記不清點的做法,一些客戶顯然不認同,他們認為:銀行不知道保管箱裏放什麼,這怎麼可能呢,如果有人在箱子裏偷放危險品怎麼辦?而法律界人士有表示贊同的,也有不贊同的,認為銀行是在推脫責任。一名律師説,由於銀行對用戶存入保管箱的物品不知情,一旦保管箱被盜或被毀,用戶將陷入維權難的困境,因為用戶難以舉證究竟在保管箱裏放了什麼東西及其價值,這樣在索賠訴訟中,用戶往往會因為無法舉證而敗訴。

  據了解,在廣東省的廣州、汕頭等地,法院都曾開庭審理過銀行保管箱被盜,客戶狀告銀行索賠的案件。這幾個案件雖然公安機關都確認保管箱被盜事實,但法院多判定客戶敗訴,主要原因是銀行只出租保管箱,雙方確立的是保管箱租賃關係而非保管合同關係。同時,法院多認為,客戶所説的丟失貴重物品的證據不足。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雖然銀行為自己的保管箱紛紛打出防火、防潮、防盜、防爆、防磁、恒濕、恒溫等旗號,但其在溫度、濕度、安全度等方面也不是完全能打包票的。箱記憶體放的物品若因自身原因變質、損壞,或因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因素導致損失,銀行也不負責任。

  法律問題有待明確

  上海律師富敏榮認為,依我國現行法律,保管箱中的法律關係主要由合同法、商業銀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部法律來調整。由保管箱內物品遺失或損壞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幾個法律問題需要明確。一是銀行的防護義務標準問題。確定銀行在保管箱失竊上的過錯,首先就要確定銀行應承擔的防護義務。從銀行的實際運作來看,其保管自己貴重物品(如現金)所提供的安全防護及設備遠遠超出其保管箱業務的標準。要求銀行提供給保管箱的安全防護及設施高於或等於自己的金庫防護設施,是否可行,有待斟酌。其次,銀行達到了防護義務標準,如果因防護設備失靈或保安人員被打死打傷等原因而導致保管箱被搶劫或被盜,銀行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有待商討。二是舉證責任問題。依傳統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理論,客戶對自己請求賠償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這似乎對客戶不公平。但是,因銀行與客戶之間並未登記、驗收被保管物品,由銀行承擔舉證責任則更不公平。三是損失財物估價問題。一方面,保管箱存放物品多為難以估價的物品;另一方面,銀行與客戶之間一般沒有辦理保管物品的驗收手續,一旦事故發生後,任由客戶申報失竊物品及價值,銀行無法接受。

  有法學家建議,銀行應按保護自己金庫的保護設備及人員要求,作為保管箱業務的安全保護標準。即使銀行保管箱的保護設備和人員達到了標準,除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外,銀行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應明白無誤地告知客戶,以尊重客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銀行和客戶應為保管箱內物品被竊負共同舉證責任。銀行負責對被竊經過、向公安部門的現場勘查筆錄事項舉證,客戶負責對保管物品的來源、品名、數量、價值等舉證;實行以銀行為投保人,以客戶為被保險人及收益人的保險制度。遭遇保管箱失竊案件時,客戶應登記申報物品及估價,保險公司則按保險金額給付理賠。客戶登記的物品應向公安部門辦理報案手續,所有權仍屬於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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