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男子李某買了一輛二手車,在保險手續沒有過戶交接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事發後,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賠償。
據了解,該縣男子樊某有一輛卡車,2008年8月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強險和機動車三責險(不計免賠率),後該車賣于李某。當年10月,李某駕車將路邊行人撞傷。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責。為賠償問題,傷者將李某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保險公司認為,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辦理批改手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三責險內不賠償”,保單登記投保人是樊某,車輛産權變更未批改而不應賠三責險。
法院認為,該條款與《保險法》相悖,且無車輛轉讓而顯著增加危險程度證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傷者各項損失。(桂斌、方榮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