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豐慧:信用卡透支全額罰息該改了

2012-10-30 09:56     來源:人民網     編輯:范樂

  銀行對持卡人收取合理甚至是偏低的費用,才能使得更多人使用銀行卡、信用卡,也才能使得銀行卡、信用卡規模越來越大,銀行從中獲取的中間業務收入才能越來越多並且持續性很強

  信用卡用戶透支11萬元,5年後被要求還44萬元。因為沒有按時還款,而被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造成的,使得高額利息和滯納金遠遠超過本金。

  銀行信用卡用戶透支不按時還款的高額罰息、滯納金和全額計息的弊端早就備受社會詬病,但是,至今大部分行仍在執行這一顯失公平的規定。一般認為,癥結出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罰息過高。一般信用卡透支逾期不還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利息,也就是月息15‰,年息18%。與一般貸款利息相比較確實較高。二是滯納金,在高額罰息的同時,還要收取滯納金。雖然信用卡條例有規定,但因為是銀行單方起草的,消費者不可能就此與銀行討價還價,應當屬於“霸王條款”。三是按照全額計算高息。一旦用戶逾期未還透支款,無論欠款多少,哪怕是僅僅欠款一元錢,也要從刷卡之日起的全額透支額度計算罰息並且未歸還部分繼續計息到下一個帳單産生日。

  如何看待信用卡透支逾期上述三個不公平問題呢?筆者認為,對於用戶透支逾期不還計算日萬分之五的罰息不應該認為是非合理的,也不是過高的。日萬分之五罰息已經延續許多年,一直是這個罰息水準和尺度。日萬分之五也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同時,信用卡透支逾期不還,是一種失信行為,對其給予懲罰性利息不為過,也只有讓其受到較高利息懲罰才能使其感覺到失信付出的高成本代價。才能起到“罰”的效果。再者,發卡行給予了用戶信用卡透支較長的免除利息時間。只要把握好銀行帳單産生日期,可能免除利息時間長達50天,50天時間之內可以不付出任何成本使用透支資金。那麼,如果逾期不還就應該承受相應的高息懲罰。

  對於收取透支逾期滯納金來説,筆者認為,這確實是一個銀行單方面制定的“霸王條款”。同時,逾期不還已經受到了懲罰性高息處罰,為何再收所謂的滯納金呢?這個“霸王條款”應該堅決予以取締。

  對於信用卡透支逾期按照全額計算高息,簡直是荒唐透頂,極為不公平。這項制度設計者連起碼的合同要約中的公平對等原則都不懂。不符合消費者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基本法理。堅決予以取締沒有任何異議,況且中國工商銀行已經採用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其他銀行沒有理由再按照全額計算罰息。當然,這項規定備受詬病後之所以這樣頑固地存活下來,與監管部門的不作為和漠視不無關係。

  筆者的一個觀點是,發卡行主要是商業銀行要想真心實意發展我國的銀行卡、信用卡事業並且讓其健康長遠發展,就不應該對用戶“心太狠”、不應該採取竭澤而漁式掏幹用戶腰包的做法。放水養魚是商業經營包括備受暴利詬病的銀行經營的王道。銀行對持卡人收取合理甚至是偏低的費用,才能使得更多人使用銀行卡、信用卡,也才能使得銀行卡、信用卡規模越來越大,銀行從中獲取的中間業務收入才能越來越多並且持續性很強。請牢記:“薄利廣銷”才能做大市場,夯實市場,也才能獲取長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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